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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新注卷二十一下 律歷志第一下

漢書新注卷二十一下 律歷志第一下

  統母(1)

  (1)統母:歷法標目之一。它是推算日月躔離的原則。本志標目有統母、紀母、五步、統術、紀術、歲木、世經等七項。《三統歷譜》以統和紀為基本、統是推算門月的躔離,紀是推算五星的見伏。統和紀又各有母、術之別,母是講立法的原則,術是講推算的方法。故有統母、紀母、統術、紀術的名稱。

  日法八十一。元始黃鐘初九自乘、一龠之數,得日法(1)。

  (1)日法:一日八十一分,為《三統歷》之本母。《三統歷》一個朔望月為日。

  閏法十九,因為章歲。合天地終數,得閏法(1)。

  (1)閏法:《三統歷》以十九年為一章。即冬至和朔旦連續兩次同日相合的周期。一回歸年為日,十九年為235月,每年十二個月,十九年則是:235=19×12+7。就是在十九年中要安排七個閏月,才能使月份與季節保持相對固定的關系。因此,一章也是閏月設置的周期。

  統法千五百三十九。以閏法乘日法,得統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參(三)統法,得元法。

  會數四十七。參(三)天九,兩地十,得會數。

  章月二百三十五。五位乘會數,得章月。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推大衍象,得月法。

  通法五百九十八。四分月法,得通法。

  中法十四萬五百三十。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周天五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歲中十二,以三統乘四時,得歲中。

  月周二百五十四。以章月加閏法,得月周。

  朔望之會百三十五。參(三)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得朔望之會。

  會月六千三百四十五。以會數乘朔望之會,得會月。

  統月萬九千三十五。參(三)會月,得統月。

  元月五萬七千一百五。參(三)統月,得元月。

  章中二百二十八。以閏法乘歲中,得章中。

  統中萬八千四百六十八。以日法乘章中,得統中。

  元中五萬五千四百四。參(三)統中,得元中。

  策余八千八十。什乘元中,以減周天,得策余。

  周至五十七。參(三)閏法,得周至

  (1)這里參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將《三統歷》一些名詞的內容列之于下:

  一朔望月 (朔實)

  一回歸年 (歲實)

  日 法 81

  閏 法(章) 19

  統 法 1539(=81×19)

  元 法 4617(=1539×3)

  會 數 47(=235÷5)

  章 月 235(=12×19+7)

  月 法 2392(=29×81+43)(朔策)

  通 法 598(=2392÷4)

  中 法 140530(=598×235)

  周 天 562120(=2392×235or365×1539+385)

  歲 中 12(3×4)

  月 周 254(=235+19)

  朔望之會 135(25×3+30×2)

  會 月 6345(=135×47)

  統 月 19035(=6345×3)

  元 月 57105(=19035×3)

  章 中 228(=19×12)

  統 中 18468(=228×81)

  元 中 55404(=18468×3)

  策 余 8080(=562120-55404×10or5×1539+385)

  周 至 57(=19×3 or 228÷4)

  紀母(1)。

  (1)這是推算五星見伏的原則。

  木金相乘為十二(1),是為歲星小周(2)。小周乘《坤》策,為千七百二十八(3),是為歲星歲數。

  (1)木金相乘為十二:李銳曰:“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三四一十二。”(2)歲星:即木星:古人發現木星大約十二年繞天一周。(3)小周乘《坤》策云云:李銳曰:“十二乘百四十四,得千七百二十八。”

  見中分二萬七百三十六。

  積中十三,中余百五十七。

  見中法千五百八十三。見數也。

  見閏分萬二千九十六。

  積月十三,月余萬五千七十九。

  見月法三萬七十七。

  見中日法七百三十萬八千七百一十一。

  見月日法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二百三十七(1)。

  (1)這里參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將《三統歷》有關歲星一些名詞的內容列之于下:

  一見(會合周期)

  年平均運動 次

  歲數(=小周×坤策)1728(=12×144)

  見中分(=1728歲之中氣)20736(=1728×12)
  

  見閏分(=歲數所積之閏分)12096(=7×1728)
  

  見見中日法7308711

  月日法2436237(=30077×81)

  金火相乘為八,又以火乘之為十六而小復(1)。小復乘《乾》策,為三千四百五十六(2),是為太白歲數。

  (1)金星:即太白星。是全天最亮的星,屬地內行星,故有時為晨星(啟明星),有時為昏星(長庚墾)。李銳曰:“地以四生金,二生火,二四如八,二八一十六。”小復:指太白(即金星)的會合周期。(2)小復乘《乾》策:李銳曰:“十六乘二百一十六,得三千四百五十六。”

  見中分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二。

  積中十九,中余四百一十三。

  晨見二千一百六十一,復數(1)。

  (1)復數:李銳曰:“一晨見,一夕見,為一復。凡三千四百五十六年,有晨見二千一百六十一,夕見二千一百六十一也。”

  見閏分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二。

  積月十九,月余三萬二千三十九。

  見月法四萬一千五十九。

  晨中分二萬三千三百二十八。

  積中十,中余千七百一十八。(“十”一作“七”)

  夕中分萬八千一百四十四。

  積中八,中余八百五十六。

  晨閏分萬三千六百八。

  積月十一,月余五千一百九十一。

  夕閏分萬五百八十四。

  積月八,月余二萬六千八百四十八。

  見中日法九百九十七萬七千三百三十七。

  見月日法三百三十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九。(1)

  (1)這里參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將《三統歷》有關太白星一些名詞的內容列之于下:

  一 復(會合周期) 584日

  歲 數 3456

  見中分 41472(=3456×12)
  

  見閏分 24192(=3456×7)
  

  

  土木相乘而合經緯為三十,是為鎮星小周(1)。小周乘《坤》策,為四千三百二十(2),是為鎮星歲數(3)。

  (1)土星:即鎮星。太陽系九大行星之一。與木星同屬巨行星。李銳曰:“天以五生土,三生木,三五一十五,倍之為三十。”(2)小周乘《坤》策:鎮星一見三百七十七日有奇,一周天不滿三十年(繞太陽公轉一周約29.5年)。 (3)鎮星歲數:李銳曰:“三十乘一百四十四,得四千三百二十。”

  見中分五萬一千八百四十。

  積中十二,中余千七百四十。

  見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見數也。

  見閏分三萬二百四十。

  積月十二,月余六萬三千三百。

  見月法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五。

  見中日法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九百七十五。

  見月日法六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二十五(1)。

  (1)這里參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將《三統歷》有關鎮星一些名詞的內容列之于下:

  

  火經特成,故二歲而過初,三十二過初為六十四歲而小周(1)。小周乘《乾》策,則太陽大周,為萬三千八百二十四歲(2),是為熒惑歲數。

  (1)火星:即熒惑。太陽系九大行星之一。公轉周期約687天,將近二年。六十四年當是三十四周有奇。(2)小周乘《乾》策等句:李銳曰:“六十四乘二百一十六,得萬三千八百二十四。”

  見中分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積中二十五,中余四千一百六十三。

  見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見數也。

  見閏分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

  積月二十六,月余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四。

  見月法十二萬二千九百一十一。(“二千”一作“一千”)

  見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三。

  見月日法九百九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一(1)。

  (1)這里參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將《三統歷》有關熒惑一些名詞的內容列之于下:

  

  水經特成,故一歲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復(1)。小復乘《坤》策,則大陰大周,為九千二百一十六歲(2),是為辰星歲數。

  (1)水星:即辰星。太陽系最靠近太陽的行星。公轉周期為88天。李銳曰:“天以一生水。”(2)小復乘《坤策》等句:李銳曰:“六十四乘百四十四,得九千二百一十六。”

  見中分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積中三,中余三萬二千四百六十九。

  見中法二萬九千四十一。復數也。

  見閏分六萬四千五百一十二。

  積月三,月余五十一萬四百二十三。

  見月法五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萬二千二百八。

  積中二,中余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萬八千三百八十四。

  積中一,中余萬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閏分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八。

  積月二,月余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二。

  夕閏分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

  積月一,月余三十九萬五千七百四十一。

  見中日法一億三千四百八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見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萬四千九十九(1)。

  (1)這里參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將《三統歷》有關辰星一些名詞的內容列之于下:

  
  

  合太陰太陽之歲數而中分之,各萬一千五百二十。陽施其氣,陰成其物(1)。

  (1)合太陰太陽之歲數而中分之:李銳曰:“太陰歲數,即辰星歲數九千二百一十六也,太陽歲數,即熒惑歲數萬三千八百二十四也,并之,得二萬三千四十,半之,得萬一千五百二十。”以星行率減歲數,余則見數也(1)。

  (1)以星行率減歲數,余則見數:李銳曰:“星,謂木、火、土三星。行率,見下五步。木、土行率皆百四十五,火行率七千三百五十五。星行率減歲數,為見數者。歲數,為日行周數。行率,為星行周數。于日行周數內減去星行周數,余為星行去日周數,即見數也。”東九西七乘歲數,并九七為法,得一,金、水晨夕歲數(1)。

  (1)東九西七七歲數等句:錢大昕曰:“金、水晨見,伏在東方;夕見,伏在西方。約其率,則晨見十六分之九(),夕見十六分之七()。故以九乘歲數,十六除之,得一,則晨歲數也。以七乘歲數,十六除之,得一,則夕歲數也。依法求得太白晨歲數一千九百四十四,夕歲數一千五百二十二,辰星晨歲數五千一百八十四,夕歲數四千三十二。”

  以歲中乘歲數,是為星見中分。

  星見數,是為見中法。

  以歲閏乘歲數,是為星見閏分。

  以章歲乘見數,是為見月法。

  以元法乘見數,是為見中日法。

  以統法乘見數,是為見月日法。

  五步(1)

  (1)五步:這是實測五星以驗證立法是否正確。這里參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移錄其所制兩表于下:

  第一表
     

  第二表
     

     

  木,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始留,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度一,八十四日。復留,二十四日三分而旋。復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一十一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二分而伏。凡見三百六十五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五分,除逆,定行星三十度百六十六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分。凡見一歲,行一次而后伏。日行不盈十一分度一。伏三十三日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行星三度百六十七萬三千四百五十一(一作“三”)分。一見,三百九十八日五百一十六萬三千一百二分,行星三十三度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千七百二十八分度之百四十五。

  金,晨始見,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始留,八日而旋。始順,日行四十六分度三十三,四十六日。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四日而伏。凡見二百四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四度。伏,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三十三有奇。伏八十三日,行星百一十三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凡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星三百五十七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夕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一日百七分日四十五。順,遲,日行四十六分度三(一作“四”)十三,四十六日。始留,七日百七分日六十二分而旋。逆,日行二(一作“三”)分度一,六日而伏。凡見二百四十一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一度。伏,逆,日行八分度七有奇。伏十六(一作“六十”)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十四度三百六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一凡夕見伏,二百五十七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一作“一”)分,行星二百二十六度六百九十萬七千四百六十九分。一復,五百八十四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土,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七日,始留,三十四日而旋。逆,日行八十一分度五,百一日。復留,三十三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而旋。復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五日而伏。凡見三百四十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除逆,定(一多“余”字)行星五度四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分。伏,日行不盈十五分度三。三十七日千七百一十七萬一百七十分,行星七度八百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分。一見,三百七十七日千八百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分,行星十二度千三百二十一萬五百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四千三百二十分度之百四十五。

  火,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始留,十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度十七,六十二日。復留,十日而旋。復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而伏。凡見六百三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三百一度。伏,日行不盈九十二分度七十三,伏百四十六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行星百一十四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一見,七百八十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凡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通其率,故曰日行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分度之七千三百五十五。

  水,晨始見,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度,一日。始留,二日而旋。順,日行七分度六,(一多“十”字)七日。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一多“一”字)十八日而伏。凡見二十八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八度。伏,日行一度九分度七有奇,三十七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六十八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凡晨見、伏,六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墾九十六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夕始見,去日半次。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六日二分日一。順,遲,日行七分度六,七(一作“十”)日。留,一日二分日一而旋。逆,日行二度,一日而伏。凡見二十六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六度。伏,逆,日行十五分度四有奇,二十四,行星六度五千八百六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分。凡夕見伏,五十日,行星十九度七千五百四十一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分。一復,百一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統術(1)

  (1)統術:這是推算日月躔離的方法。

  推日月元統,置太極上元以來,外所求年(1),盈元法除之(2),余不盈統者(3),則天統甲子以來年數也。盈統,除之,余則地統甲辰以來年數也。又盈統,除之,余則人統甲申以來年數也。各以其統首日為紀(4)。

  (1)外所求年:謂不計所求年。(2)除之:謂除去之。李銳曰:“上元之首甲子夜半合朔,冬至日月如合壁,盈元法則事事俱如上元,故須除去之。”(3)余不盈統:錢大昕曰:“不盈統,‘統’當作‘元’。”李銳曰:“元余不盈統。為入甲子統。”(4)統首曰:即甲子、甲辰、甲申。

  推天正,以章月乘入統歲數,盈章歲得一,名曰積月,不盈者名曰閏余。閏余十二以上,歲有閏。求地正,加積月一;求人正,加二(1)。

  (1)求地正、求人正等句:李銳曰:“上元起天正,故求地正、人正,當加。”

  推正月朔,以月法乘積月,盈日法得一,名曰積日,不盈者名曰小余。小余三十八以上,其月大。積日盈六十,除之(1),不盈者名曰大余。數以統首日起,算外(2),則朔日也。求其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四十三。小余盈日法得一,從大余,數除如法(3)。求弦,加大余七,小余三十一(4)。求望,倍弦(5)。

  (1)積日盈六十,除之:李銳曰:“日名六十而周,故盈六十除之。”

  (2)數從統首日起,算外:李銳曰:“如大余五,數從天統甲子起,一甲子,二乙丑,三丙寅,四丁卯,五戊辰,算外得己巳。”(3)數除如法:錢大昕曰:“大余滿六十,除之,如上法。”(4)求弦等句:李銳曰:“以日法除通法,得大余七,小余三十一。”(5)求望,倍弦:李銳曰:“求望,加大余十四,小余六十二。”

  推閏余所在,以十二乘閏余,加七得一。盈章中,數所得,起冬至,算外,則中至終閏盈。中氣在朔若二日,則前月閏也(1)。

  (1)前月閏:李銳曰:“無中氣者為閏月,中氣在朔或二日,則前月無中氣,故前月閏。”

  推冬至,以策余乘入統歲數,盈統法得一,名曰大余,不盈者名曰小余。除數如法,則所求冬至日也。

  求八節(1),加大余四十五,小余千一十(2)。求二十四氣,三其小余(3),加大余十五,小余千一十。

  (1)八節: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立春、立夏、立秋、立冬。(2)大余、小余等句:李銳曰:“置周天,以八節除之,得七萬二百六十五,如統法而一,得大余四十五,小余千一十。”(3)三其小余:謂三倍其小余。

  推中部二十四氣(1),皆以元為法(2)。

  (1)部:疑“節”之訛(錢大昕說)。(2)以元為法:李銳曰:“置周天,以二十四氣除之,得二萬三千四百二十一,二十四分之十六,約為三之二,以三通分,內子得七萬二百六十三,亦以三通法為無法除之,得大余十五,小余千一十,故曰‘以元為法’。”

  推五行,其四行各七十三日(1),統法分之七十七。中央各十八日,統法分之四百四。冬至后,中央二十七日六百六分(2)。

  (1)四行:指春木、夏火、秋金、、冬水(不數中央土)。(2)中央:指土行。

  推合晨(辰)所在星(1),置積日,以統法乘之,以十九乘小余而并之。盈周天,除去之;不盈者,令盈統法得一度。數起牽牛,算外,則合晨(辰)所入星度也。

  (1)合辰:日月相會。一般指陰歷每月初一。

  推其日夜半所在星,以章歲乘月小余(1),以減合晨(辰)度。小余不足者,破全度(2)。

  (1)月小余:為夜半至合朔加時之日分,即為夜半至合朔加時日所行之度分,故以減合辰度,得夜半所在里(李銳說)。(2)小余不足者,破全度:李銳曰:“‘小余不足’,謂合辰度小余不足減章歲乘月小余之數。‘破全度’者,去合辰度一,下加統法,而后減之。”

  推其月夜半所在星,以月周乘月小余,盈統法得一度,以減合晨(辰)度(1)。

  (1)以月周乘月小余等句:李銳曰:“日,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各以十九通之,日得十九,即章歲,月得二百五十四,即月周。求日以章歲乘小余,故求月以月周乘小余。盈統法為度,所得力夜半,至合朔加時,月所行之度及余。”

  推諸加時,以十二乘小余為實,各盈分母為法(1),數起于子,算外,則所加辰也(2)。

  (1)加時等句:李銳曰:“分母為日分率,十二為時率,小余為所有日分,而今有之,得所求時數。”(2)加辰:即加時。

  推月食(1),置會余歲積月(2),以二十三乘之,盈百三十五,除之(3)。不盈者,加二十三得一月,盈百三十五,數所得,起其正,算外,則食月也(4)。加時,在望日沖辰(5)。

  (1)月食:在望日時,地球運行到月球和太陽中間,月球沒入地球影錐,便發生月食。據統計,每世紀平均發生月全食70次,月偏食84次。

  (2)置會余歲積月:李銳曰:“置入統歲盈會歲五百一十二,除之,不盈者,會余歲也。以章月乘之,盈章歲得一為積月。今案三統不見會歲之數,當計入統以來積月,盈會月,除去之,余即會余歲積月也。”(3)以二十三乘之等句:李銳曰:“百三十五為月率,二十三為食率,置積月數,而今有之,得積食。”(4)不盈者等句:李銳曰:“不盈者,食余也。積月以二十三乘;故每加二十三得一月,加滿百三十五則得一食。起其正者,如前推天正則起天正,地正則起正也。”(5)加時,在望日沖辰:李銳曰:“加時,月食所加時也。如日加子而望,則食在午,故曰‘在望日沖辰’。”

  紀術(1):

  (1)這是推算五星見伏的方法。

  推五星見復,置太極上元以來,盡所求年(1),乘大統見復數(2),盈歲數得一,則定見復數也。不盈者名曰見復余(3)。見復余盈其見復數,一以上見在往年,倍一以上,又在前往年,不盈者在今年也(4)。

  (1)盡所求年:所求年亦置一算(李銳說)。(2)大統:宋祁曰:“景本‘大統’作‘大終’。”(3)見復數:李銳曰:“歲數為所有率,見復數為所求率,上元以來年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得積見復數。”(4)見復余盈其見復數:李銳曰:“所求年以見復數,乘則每歲得一,見復數,故每一見復數為一年。歲星、太白、鎮星歲數,其在見復數巳上,故有見往年者,熒惑歲數在其見數倍一以上,故有見在前往年者。辰星歲數少于復數,無見在往年之事。”

  推星所在見中次,以見中分乘定見復數,盈見中法得一,則積中也(1)。不盈者名曰中余。以元中除積中,余則中元余也。以章中除之,余則入章中數也。以十二除之,余則星見中次也(2)。中數從冬至起,次數從星紀起,算外,則星所見中次也。

  (1)積中:李銳曰:“見中法為見率,見中分為中率,置定見復數,而今有之,得積中。”(2)星見中次:李銳曰:“累以元中、章中十二除去之者,去其重疊也。下據中元余推至日,故須先以元中除之,以章中除之者,下推見月,以章月除月元余,故此亦先以章中除之。其實以十二除中元余,余即為星見中次。一歲十二中,周天十二次,其數同故曰中次。”

  推星見月,以閏分乘定見復數,以章歲乘中余從之(1),盈見月法得一,并積中,則積月也。不盈者名曰月余。以元月除積月余,名曰月元余。以章月除月元余,則入章月數也。以十二除之,至有閏之歲,除十三入章。三歲一閏(2),六歲二閏,九歲三閏,十一歲四閏,十四歲五閏,十七歲六聞,十九歲七閏。不盈者數起于天正,算外,則星所見月也。

  (1)從之:與“并之”同義。(2)三歲一閏:李銳曰:“以閏分七乘三歲,得二十一,以十九除之,得一閏。”以下算法同。

  推至日(1),以中法乘中元余,盈元法得一,名曰積日,不盈者名曰小余(2),小余盈二千五百九十七以上,中大(3)。數除積日如法(1),算外,則冬至也。

  (1)推至日:李銳曰:此推星所見中日,云‘至日’者,舉冬至為例也。”(2)積日:李銳曰:“以元法為中率,中法為日率,中元余為中數、而今有之,得日數。”(3)中大:李銳曰:“一中小余元法分之二千二十,若小余盈二千五百九十七,則并二千二十滿元法成日,故中大。”(4)數除積月如法:李銳曰:“此以中元余求積日當數從元首甲子起除,謂六十除去之。”

  推朔日(1),以月法乘月元余,盈日法得一,名曰積日,余名曰小余。小余三十八以上,月大(2)。數除積日如法(3),算外,則星見月朔日也。

  (1)朔日:月球與太陽的黃經差為0°的時刻。這時月球運行到地球與太陽之間,與太陽同時出沒,月相呈為“新月”。陰歷的定朔,要求定在每月初一。(2)李銳曰:“此與推天正術同。”(3)數除積日如法:李銳曰:“亦數從甲子起。”

  推入中次日度數,以中法乘中余,以見中法乘其小余并之,盈見中日法得一,則入中日入次度數也。中以至日數,次以次初數,算外,則星所見及日所在度數也(1)。求夕,在日后十五度。

  (1)及日:當作“日及”(錢大昕說)。

  推入月日數,以月法乘月余,以見月法乘其小余并之,盈見月日法得一,則入月日數也。并之大余,數除如法,則見日也(1)。

  (1)并之大余:李銳曰:“并之大余,并朔日大余也。此亦可數起朔日,入中日,亦可并至日大余互文也。”

  推后見中,加積中于中元余,加后中余于中余(1),盈其法得一,從中元余,除數如法,則后見中也(2)。

  (1)加積中等句:李銳曰:“歲星加積中十三、中余百五十七。它皆仿此。”(2)后見中:錢大昕曰:“統母之積中,中余一見,所歷之中氣及余分也。以加先所推之中元余及中余,中余滿見中法,從中元余如法,命之,即后見中。”

  推后見月,加積月于月元余,加后月余于月余(1),盈其法得一,從月元余,除數如法,則后見月也(2)。

  (1)加積月等句:李銳曰:“歲星加積月十三,月余萬五千七十九。它仿此。”(2)后見月:錢大昕曰:“統母之積月,月余即一見,所歷之月及余分也。以轉加先所推月元余及月余,即后見月。”

  推至日及入中次度數(1),如上法。

  (1)中次度數:當作“中次日度數。”

  推朔日及入月數(1),如上法。

  (1)入月數:當作“入月日數”。

  推晨(辰)見加夕,夕見加晨(辰),皆如上法。

  推五步,置始見以來日數,至所求日,各以其行度數乘之(1)。其星若日有分者,分子乘全為實,分母為法(2)。其兩有分者,分母分度數乘全(3),分子從之,令相乘為實,分母相乘為法,實如法得一,名曰積度。數起星初見所在宿度,算外,則星所在宿度也(4)。

  (1)求日等句:李銳曰:“日度兩無分者,直相乘之,為積度。如水辰見日行二度一日,但以一二相乘,得二,為積度也。”(2)若日有分者等句:李銳曰:“子有所乘,母當報除也。如木始見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此星有分也。以分子二乘全百二十一,得二百四十二,為實,分母十一為法,得二十二,為積度。日有分仿此。”(3)分度數:此三字衍(李銳說)。(4)積度等句:錢大昕曰:“五緯在天,遲、疾、留、逆,各有本行,其日數與行度皆不等,以通率求之,僅能約其一見所行之中數。今欲求每日星實行在某度分,應從始見以來起算,各以其行度數乘積日,其行度有分者,以分子乘日數,分滿其母得一度,以加星始見日所在度,滿三百六十五,去之,并余(當作‘除’)斗分,分少破全度,如法命之,即星所在度也。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母而一當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則減之。”又曰:“其星日兩有分者,以通分之法御之術,以分母相乘為法,又各以分母乘全數,分子從之,兩數相乘為實,實如法而一,命為積度也。”

  歲術(1)

  (1)歲木:推算歲星的位置以紀年。

  推歲所在(1),置上元以來,外所求年,盈歲數,除去之,不盈者以百四十五乘之,以百四十四為法,如法得一,名曰積次,不盈者名曰次余(2)。積次盈十二,除去之(3),不盈者名曰定次。數從星紀起(4),算盡之外,則所在次也。欲如大歲,以六十除積次,余不盈者,數從丙子起,算盡之外,則太歲日也(5)。

  (1)歲:歲星。即木星。古人發現此星大約十二年繞天一周,故將一周天分成十二等分,稱“十二次”。此星一年在一次。故又可根據此星所在位置來紀年。緣此,人們稱木星為”歲星”,簡稱“歲”。(2)積次等句:李銳曰:“以百四卜四為年率,百四十五為次率,不盈者為年數,而今有之,得積次。凡千七百二十八年,歲星行百四十五周,以周天下十二次乘之,得千七百四十次,則為千七百二十八年,星行千七百四十次也,兩數求等,得十二,以約年數,得百四十四為年率,以約次數得百四十五為次卒。歲星大率一歲移一辰,今百四十四年行百四十五次,是一歲行一次外又超一辰,計千七百二十八年超十二辰而一周也。”(3)積次盈十二,除去之:李銳曰:“十二次一周夭,故去之。”(4)星紀:十二星次之一。與十二辰相配為丑,與二十八宿相配為斗宿和牛宿。(5)太歲曰:錢大昕曰:“‘日’字誤。當云‘太歲所在’。”王引之曰:“‘日’字不誤,‘日’下蓋脫‘辰’字。日辰,謂十日十二辰也。紀歲必以日辰六十甲子周而復始,故謂之太歲日辰。……上文曰‘數從丙子起’,丙子即太歲所在之日辰。”李銳曰:“‘太歲日’者,如太初元年太歲在丙子,則其年丙子日為太歲日。鄭注《周禮》云:若今歷日太歲在某月某日某甲,是后漢有太歲日也。”三說各言之成理,難定優劣。

  贏縮(1)。傳曰:“歲棄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奴),周楚惡之。”五星之贏縮不是過也。過次者殃大,過舍者災小,不過者亡(無)咎(2)。次度(3)。六物者,歲時日月星辰也(4)。辰者,日月之會而建所指也(5)。

  (1)贏縮:進退。《天文志》:超舍為贏,退舍為縮。(2)五星之贏縮等句:此論五星之贏縮。《左傳》襄公二十八年載梓慎“歲在星紀,而淫于玄枵”語。據梓慎推算,此年歲星應在星紀,而觀察到實在玄枵。故云淫(過)于玄枵。他以為天時不正當有災。(3)次度:李銳曰:“此二字衍。”此說疑誤。(4)六物者等句:錢大昕曰:“數字衍。”(5)辰者:錢大昕曰:“此論次度與辰為一物也。以列宿所在言之,謂之次,以日月所會言之,謂之辰。引《春秋傳》士文伯語釋之。”

  星紀,初斗十二度,大雪。中牽牛初,冬至。于夏為十一月,商為十二月,周為正月。終于婺女七度。

  玄枵,初婺女八度,小寒。中危初,大寒。于夏為十二月,商為正月,周為二月。終于危十五度。

  娵訾,初危十六度,立春。中營室十四度,驚蟄。今曰雨水,于夏為正月,商為二月,周為三月。終于奎四度。

  降婁,初奎五度,雨水。今曰驚蟄。中婁四度,春分。于夏為二月,商為三月,周為四月。終于胃六度。

  大梁,初胃七度,谷雨。今曰清明。中昂八度,清明,今曰谷雨,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終于畢十一度。

  實沈,初畢十二度,立夏。中井初,小滿。于夏為四月,商為五月,周為六月。終于井十五度。

  鶉首,初井十六度,芒種。中井三十一度,夏至,于夏為五月,商為六月,周為七月。終于柳八度。

  鶉火,初柳九度,小暑。中張三度,大暑。于夏為六月,商為七月,周為八月。終于張十七度。

  鶉尾,初張十八度,立秋。中翼十五度,處暑。于夏為七月,商為八月,周為九月。終于軫十一度。

  壽星,初軫十二度,白露。中角十度,秋分。于夏為八月,商為九月,周為十月。終于氏四度。

  大火,初氐五度,寒露。中房五度,霜降。于夏為九月,商為十月,周為十一月。終于尾九度。

  析木,初尾十度,立冬。中箕七度,小雪。于夏為十月,商為十一月,周為十二月。終于斗十一度(1)

  (1)這里參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將《漢志》與注家有關十二次、二十八宿、二十四氣的關系及度數,列表于下:

  

  角十二。亢九。氏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1)。

  (1)齊召南曰:“案此洛下閎所度星度祗據赤道,《唐志》詳言之。其黃道度數自《續志》始載。然后世歷家疏密不一,惟黃道度較赤道為易差。”

  東七十五度。斗二十六(1)。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營室十六。壁九。

  (1)斗二十六:錢大昕曰:“此下當有‘三百八十五分,六字。”賈逵云:“太初歷斗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姜岌云:“三統以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為斗分,蓋周天以牽牛起算,終于南斗二十六度,所有零分歸于斗度之未,故曰斗分。此斗分字當是分注,后人傳寫失之。”李銳曰:“四分以后各術,一周全度外不成度之分,名曰斗分,三統統母無斗分之目,術中亦不見其求度數起牛初,出余分三百八十五,亦當在斗末也。”

  北九十八度(1)。

  (1)北九十八度:錢大昕曰:“此下當有‘三百八十五分'六字。”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

  西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

  南百一十二度。

  九章歲為百七十一歲,而九道小終。九終千五百三十九歲而大終。三終而與元終(1)。進退于牽牛之前四度五分。九會。陽以九終,故日有九道。陰兼而成之,故月有十九道。陽名成功,故九會而終(2)。四營而成易,故四歲中余一(3),四章而朔余一(4),為篇首,八十一章而終一統。

  (1)三終而與元終:李光地曰:甲子者日名之始,必氣朔肇于此日,乃得歷本,故初統而得甲子,次統而得甲辰,三統而得甲申,三統既盡,復置甲子朔夜半冬至。”(2)九會而終:錢大昕曰:“會歲五百十三,九之,得四千六百一十七,即無法。”(3)四歲中余一:錢大昕曰:“每歲三百六十五日千五百三十九分日之三百八十五,四歲,凡千四百六十日千五百四十分,滿分母復得一日,仍余一數”。(4)四章而朔余一:錢大昕曰:“每章六千九百三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六十一,四章,凡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日,仍余八十一分日之一。”

  一,甲子元首(1)。漢太初元年。十,辛酉(2)。十九,己未。二十八,丁巳。三十七,乙卯。四十六,壬子。五十五,庚戌。六十四,戊申。七十三,丙午,中。

  (1)一,甲子元首:自此而下,為二統二百四十三章各章首(前年十一月朔冬至)的日名。(2)十,辛酉:錢大昕曰:“甲子統內第十章首朔旦冬至之日也。以下仿此。”

  甲辰二統(1)。辛丑(2)。己亥(3)。丁酉(4)。乙未(5)。壬辰(6)。庚寅(7)。戊子(8)。丙戌,季(9)。

  (1)甲辰二統:錢大昕曰:“一。”(2)辛丑:錢大昕曰:“十。”(3)己亥:錢大昕曰:“十九。”(4)丁酉:錢大昕曰:“二十八。”(5)乙未:錢大昕曰:“三十七。”(6)壬辰:錢大昕曰:“四十六。”(7)庚寅:錢大昕曰:“五十五。”(8)戊子:錢大昕曰:“六十四。”(9)丙戌:錢大昕曰:“七十三。”

  甲申三統(1)。辛巳(2)。己卯(3)。丁丑。文王四十二年(4)。乙亥。微二十六年(5)。壬申(6)。庚午(7)。戊辰(8)。丙寅,孟。愍二十二年(9)。

  (1)甲申三統:錢大昕曰:“一。“(2)辛已:錢大昕曰:“十。”(3)已卯:錢大昕曰:“十九。”(4)丁丑:錢大昕曰:“二十八。”(5)乙亥,微:錢大昕曰:“魯微公也。三十七。”(6)壬申:錢大昕曰:“四十六。”(7)庚午:錢大昕曰:“五十五。”(8)戊辰:錢大昕曰:“六十四。”(9)丙寅:錢大昕曰:“七十三。”

  二,癸卯(1)。十一,辛丑。二十,己亥。二十九,丁酉。三十八,用午。四十七,壬辰。五十六,庚寅。六十五,戊子(2)。七十四,乙酉,中。

  (1)二,癸卯:錢大昕曰:“甲子元統第二章首朔旦冬至之日也。以下仿此。”(2)六十五戊子:宋祁曰:“景本作戊午。”誤。周正權曰:“仲統六十五章首戊子不誤,宋說非。”

  癸未(1)。辛巳。己卯。丁丑。甲戌。壬申。庚午。戊辰。乙丑,季。

  (1)癸未:錢大昕曰:“甲辰統第二章首也。”

  癸亥(1)。辛酉。己未。丁巳。周公五年。甲寅。壬子。庚戌。戊申。元四年。乙巳,孟。

  (1)癸亥:錢大昕曰:“甲申統第二章首也。”

  三,癸未(1)。十二,辛巳。二十一,己卯。三十,丙子。三十九,甲戌。四十八,壬申。五十七,庚子(2)。六十六,丁卯。七十五,乙丑,中。

  (1)三,癸未:錢大昕曰:“甲子統。”(2)庚子:王先謙曰:“官本作庚午。”是。

  癸亥(1),辛酉。己未。丙辰。甲寅。壬子。庚戌。丁未。乙巳,季。

  (1)癸亥:錢大昕曰:“甲辰二統。”

  癸卯(1)。辛丑。己亥。丙申。甲午。壬辰。庚寅。成十二年。丁亥。乙酉,孟。

  (1)癸卯:錢大昕曰:“甲申三統。”

  四,癸亥。初元二年(1)。十三,辛酉。二十二,戊午。三十一,丙辰。四十,甲寅。四十九,壬子。五十八,己酉。六十七,丁未。七十六,乙巳,中。

  (1)四,癸亥:錢大昕曰:“元統。”元統,即仲統。

  癸卯(1)。辛丑。戊戌。丙申。甲午。壬辰。己丑。丁亥。乙酉,季。

  (1)癸卯:錢大昕曰:“二統。”

  癸未(1)。辛巳。戊寅。丙子。甲戌。壬申。惠三十八年。己巳。丁卯。乙丑,孟。

  (1)癸未:錢大昕說:“三統。”

  五,癸卯。河平元年(1)。十四,庚子。二十三,戊戌。三十二,丙申。四十一,甲午。五十,辛卯。五十九,已丑。六十八,丁亥。七十七,乙酉,中。

  (1)五,癸卯:錢大昕曰:“元統。”

  癸未(1)。庚辰。戊寅。丙子。甲戌。辛未。己巳。丁卯。乙丑,季。商太甲元年。

  (1)癸未:錢大昕曰:“二統。”

  癸亥(1)。庚申。戊午。丙辰。甲寅。獻十五年。辛亥。己酉。丁未。乙巳,孟。楚元三年(2)。

  (1)癸亥:錢大昕曰:“三統。”(2)楚元三年:宋祁曰:“景本無‘三’字。”景祐本有“商太甲元年,楚元年”八字。劉歆為楚元王后裔,故獨標楚元王之紀年。周正權曰:“宋說不足取。”

  六,壬午(1)。十五,庚辰。二十四,戊寅。三十三,丙子。四十二,癸酉。五十一,辛未。六十,己巳。六十九,丁卯。七十八,甲子,中。

  (1)六,壬午:錢大昕曰:“元統。”

  壬戌(1)。庚申。戊午。丙辰。癸丑。辛亥。己酉。丁未。甲辰,季。

  (1)壬戌:錢大昕曰:“二統。”

  壬寅(1)。庚子。戊戌。丙申。煬二十四年。癸巳。辛卯。已丑(2)。丁亥。康四年。甲申,孟。

  (1)壬寅:錢大昕曰:“三統。”(2)己丑:錢大昕曰:“昭二十年。《春秋》昭二十年《傳》:‘春王二月己丑,日南至。’杜注:是歲朔旦,冬至之歲也。當言正月己丑朔,日南至。時史失閏,閏更在二月后。’”

  七,壬戌。始建國三年(1)。十六,庚申。二十五,戊午。三十四,乙卯。四十三,癸丑。五十二,辛亥(2)。六十一,己酉。七十,丙午。七十九,甲辰,中。

  (1)七,壬戌:錢大昕曰:“元統。”

  (2)辛亥:景祐本作“辛巳”。宋祁曰:“改作辛巳。”

  壬寅(1)。庚子。戊戌。乙未。癸巳。辛卯。己丑。丙戌。甲申,季。

  (1)壬寅:錢大聽曰:“二統。”

  壬午(1)。庚辰。戊寅。乙亥。癸酉。辛未。己巳。定七年。丙寅。甲子,孟(2)。

  (1)壬午:錢大昕曰:“三統。”(2)錢大昕曰:“漢文后三年四分,以此為元首。”

  八,壬寅(1)。十七,庚子。二十六,丁酉。三十五,乙未。四十四,癸巳。五十三,辛卯。六十二,戊子。七十一,丙戌。八十,甲電,中。

  (1)八,壬寅:錢大昕曰:“元統。”

  壬午(1)。庚辰。丁丑。乙亥。癸酉。辛未。戊辰。丙寅。甲子,季。

  (1)壬午:錢大昕曰:“二統。”

  壬戌(1)。庚申。丁巳。乙卯。癸丑。辛亥。僖五年。戊申。丙午。甲辰,孟。

  (1)壬戌:錢大昕曰:“三統。”

  九,壬午(1)。十八,己卯。二十七,丁丑。三十六,乙亥。四十五,癸酉。五十四,庚午。六十三,戊辰。七十二,丙寅。八十一,甲子,中。

  (1)九,壬午:錢大昕曰:“元統。”

  壬戌(1)。己未。丁巳。乙卯。癸丑。庚戌。戊申。丙午。甲辰,季。

  (1)壬戌:錢大昕曰:“二統。”

  壬寅(1)。己亥。丁酉。乙未。癸巳。懿九年。庚寅。戊子。丙戌。甲申,孟。元朔六年。

  (1)壬寅:錢大昕曰:“三統。”

  推章首朔旦冬至日,置大余三十九,小余六十一(1),數除如法,各從其統首起。求其后章,當加大余三十九,小余六十一,各盡其八十一章(2)

  (1)推章首朔旦冬至日等句:李銳曰:“以月法乘章月,得五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如日法而一,得六千九百三十九,為積日,不盡六十一為小余;六十去積日,不盡三十九,為大余。”(2)求其后章等句:錢大昕曰:“每章歲積日六千九百三十九,又八十一分日之六十一(即小余),積日滿六十,去之,其余三十九,是為大余。如元首第一章甲子朔旦冬至無余分,求第二章首,則加大余三十九,小余六十一,推為癸卯朔旦冬至,加時在酉也。又以大小余轉加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滿六十,去之,得大余十九,小余四十一,推得第三章首,癸未朔旦冬至,加時在已也。”

  推篇,大余亦如之,小余加一(1)。求周至,加大余五十九,小余二十一(2)。

  (1)推篇等句:錢大昕曰:“四章為一篇(凡七十六歲,亦名蔀法),積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小余一(以八十一為日法),積日滿六十,去之,得大余三十九(四分術四歲恰滿一日,故蔀無小余,三統術歲余四分日一有奇,故四章而余八十一分之一)。”(2)求周至等句:李銳曰:“四章為篇,三章為周至,置一章,大余三十九,小余六十一;四之,余數如法得篇大余三十九,小余一;三之,得周至,大余五十九,小余二十一。”

  世經(1)

  (1)世經:是考研古代的年,以證其方法是否有所根據。

  《春秋》昭公十七年“郯子來朝(1),傳曰昭子問少昊氏鳥名何故(2),對曰:“吾祖也,我知之矣。昔者,黃帝氏以云紀,故為云師而云名;炎帝氏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太昊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吳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于鳥,為鳥師而鳥名(3)”。言郯子據少昊受黃帝,黃帝受炎帝,炎帝受共工,共工受太吳,故先言黃帝,上及太昊。稽之于《易》炮(庖)犧、神農、黃帝相繼之世可知。

  (1)郯:小國名。在今山東郯城。子:郯君之爵。朝:謂朝于魯國。(2)傳:指《《左傳》。昭子:魯大夫叔孫昭子,名婼。鳥名:《左傳》作“鳥名官”。(3)對曰云云:引文見《左傳》昭公十七年。

  太昊帝《易》曰:“炮(庖)犧氏之王天下也。”言炮(庖)犧繼天而王,為百王先,首德始于木,故為帝太昊。作罔(網)罟以田(畋)漁(1),取犧牲(2),故天下號曰炮(庖)犧氏。《祭典》曰(3):“共工氏伯(霸)九域。”言雖有水德,在火木之間,非其序也。任知刑以強,故伯(霸)而不王。秦以水德,在周、漢木火之間(4)。周人遷其行序,故《易》不載”。(5)

  (1)網署(gǔ):捕魚、捕獸的網。(2)犧牲:指魚肉類食物;供祭祀用的牲畜。(3)《祭典》:即《禮·祭法》。(4)秦以水德等句:意謂秦為閏位,猶共工氏不當五德之序。(5)自傳說中的太吳至漢代,都以五行相生說排列起來(排除了共工氏和秦),其序列如下:

    

  炎帝《易》曰:“炮(庖)犧氏沒,神農氏作。”言共工伯(霸)而不王,雖有水德,非其序也。以火承木,故為炎帝。教民耕農,故天下號曰神農氏。

  黃帝《易》曰:“神農氏沒,黃帝氏作。”火生土,故為土德。與炎帝之后戰于阪泉,遂王天下。始垂衣裳(1),有軒冕之服(2),故天下號曰軒轅氏。

  (1)垂衣裳:意謂無為而治。(2)軒冕之服:謂乘軒車,服冕服。

  少昊帝《考德》曰少昊曰清(1)。清者,黃帝之子清陽也,是其子孫名摯立。土生金,故為金德,天下號曰金天氏。周遷其樂,故《易》不載,序于行。

  (1)《考德》:傳說為五帝德之書。

  顓頊帝《春秋外傳》曰,少昊之衰,九黎亂德,顓頊受之,乃命重黎。蒼林昌意之子也。金生水,故為水德。天下號曰高陽氏。周遷其樂,故《易》不載,序于行。

  帝嚳(1)《春秋外傳》曰,顓頊之所建,帝嚳受之。清陽玄囂之孫也。水生木,故為木德。天下號曰高辛氏。帝摯繼之,不知世數。

  周遷其樂,故《易》不載。周人禘之(2)。

  (1)嚳:音kù。(2)禘(dì):祭名。

  唐帝《帝系》曰,帝嚳四妃,陳豐生帝堯(1),封于唐。蓋高辛氏衰,天下歸之。木生火,故為火德,天下號曰陶唐氏。讓天下于虞,使子朱處于丹淵為諸侯。即位七十載。

  (1)陳豐:《史記》作“陳鋒”。

  虞帝《帝系》曰,顓頊生窮蟬,五世而生瞽叟,瞽叟生帝舜,處虞之媯汭(1),堯禪以天下(2)。火生土,故為土德,天下號曰有虞氏。

  讓天下于禹,使子商均為諸侯。即位五十載。

  (1)媯(guī):水名。在今山西省境內。汭(ruì):水曲曰汭。媯汭:媯水隈曲之處。(2)。禪(shàn):禪讓。

  伯禹《帝系》曰,顓頊五世而生鯀(1),鯀生禹,虞舜禪以天下。土生金,故為金德。天下號曰夏后氏。繼世十七王,四百三十二歲。

  (1)鯀(gǔn):相傳為夏禹之父。

  成湯《書經·湯誓》湯伐夏桀。金生水,故為水德。天下號曰商,后曰殷(1)。

  (1)商,殷:孟康曰:“初契封商,湯居殷而受命,故二號。”

  《三統》,上元至伐桀之歲,十四萬一千四百八十歲,歲在大火房五度,故傳曰:“大火,閼伯之星也,實紀商人。”后為成湯,方即世崩沒之時,為天子用事十三年矣。商十二月乙丑朔旦冬至,故《書序》曰:成湯既沒,太甲元年,使伊尹作《伊訓》(1)。”《伊訓》篇曰:“惟太甲元年十有二月乙丑朔,伊尹祀于先王,誕資有牧方明(2)。”言雖有成湯、太丁、外丙之服,以冬至越茀(紼)祀先王于方明以配上帝(3),是朔旦冬至之歲也。后九十五歲,商十二月甲申朔旦冬至,亡(無)余分,是為孟統(4)。自伐桀至武王伐紂,六百二十九歲,故傳曰殷“載祀六百”(5)。”

  (1)《伊訓》:《尚書》篇名。(2)誕:大也。資:詢問。有牧:諸侯。方明:即明堂。(3)越茀:古喪禮,葬前引柩車之索結于車上。遇有天地社稷或非常之祭,稱為越紼行事。(4)孟統:甲申統。李銳曰:“孟統、甲申統也。置太甲元年,入甲申統,一千四百四十四歲,加九十五歲,得一千五百三十九歲,滿統法,去之,為入甲申統首。”(5)“載祀六百”:見《左傳》宣公三年。

  《殷歷》曰(1),當成湯方即世用事十三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終六府首(2)。當周公五年,則為距伐桀四百五十八歲,少百七十一歲,不盈六百二十九。又以夏時乙丑為甲子,計其年乃孟統后五章,癸亥朔旦冬至也。以為甲子府首,皆非是(3)。凡殷世繼嗣三十一王(4),六百二十九歲。

  (1)《殷歷》:已佚。(2)府首:即蔀首。(3)皆非是:此譏《殷歷》之失。(4)凡殷世繼嗣三十一王:此據《史記·殷本紀》。

  《四分》,上元至伐桀十三萬二千一百一十三歲,其八十八紀,甲子府首,入伐桀后百二十七歲(1)。

  (1)《四分》上元等句:錢大昕曰:“《四分歷》,七十六歲為一蔀,二十蔀為一紀,積一千五百二十歲。……四分之術,至后漢始行。今劉歆《三統歷》已著其說,豈爾時先已有之歟?”李銳曰:“置四分上元,至伐桀歲數,加一百二十七歲,得十二萬二千二百四十,以四分術紀法一千五百二十除之,得八十七,適盡,為八十八紀甲子府首。案此即周術也。”

  《春秋歷》(1),周文王四十二年十二月丁丑朔旦冬至,孟統之二會首也(2)。后八歲而武王伐紂。

  (1)《春秋歷》:錢大昕以為即《三統歷》。周正權否定錢說,以為是《魯歷》。(2)孟統之二會首:李銳曰:“星歲入甲申統,二十八章首也。置入統年,以會歲五百一十三,去之,適盡,故云‘孟統二會首’。”

  武王《書經·牧誓》武王伐商紂。水生木,故為木德。天下號曰周室。

  《三統》,上元至伐紂之歲,十四萬二千一百九歲,歲在鶉火張十三度。文王受命九年而崩,再期,在大祥而伐紂,故《書序》曰:“惟十有一年,武王伐紂,作《太誓》(1)。”八百諸侯會。還歸二年,乃遂伐紂克殷,以箕子歸,十三年也。故《書序》曰:“武王克殷,以箕子歸,作《洪范》(2)。”《洪范》篇曰:“惟十有三祀,王訪于箕子。”自文王受命而至此十三年,歲亦在鶉火,故傳曰:“歲在鶉火,則我有周之分野也。”師初發,以殷十一月戊子,日在析木箕七度(2),故傳曰:“日在析木。”是夕也,月在房五度(4)。房為天駟,故傳曰:“月在天駟。”后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合辰在斗前一度,斗柄也,故傳曰:“辰在斗柄。”明日壬辰,晨(辰)星始見(5)。癸巳武王始發(6),丙午還師(7),戊午度(渡)于孟津(8)。孟津去周九百里(9),師行三十里,故三十一日而度(渡)。明日已未冬至(10),晨(辰)星與婺女伏(11),歷建星及牽牛(12),至于婺女天黿之首(13),故傳曰:“星在天黿。”《周書·武成》篇:“惟一月壬辰(14),旁死霸(15),若翌日癸巳(16),武王乃朝步自周,于征伐紂。”序曰:“一月戊午,師度(渡)于孟津。”至庚申,二月朔日也。四日癸亥,至牧野(17),夜陳,甲子昧爽而合矣(18)。故《外傳》曰:“王以二月癸亥夜陳。”《武成》篇曰:“粵若來三月(19),既死霸(20),粵五日甲子,咸劉商王紂(21)。”是歲也,閏數余十八,正大寒中,在周二月己丑晦。明日閏月庚寅朔。三月二日庚申驚蟄。四月己丑朔死霸。死霸,朔也。生霸,望也。是月申辰望,乙巳,旁之。故《武成》篇曰:“惟四月既旁生霸,粵六日庚戌,武王燎于周廟。翌日辛亥,祀于天位。粵五日乙卯,乃以庶國祀馘于周廟(22)。”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受命九年而崩,崩后四年而武王克殷。克殷之歲八十六矣,后七歲而崩。故《禮記·文王世子》曰:“文王九十七而終,武王九十三而終。”凡武王即位十一年,周公攝政五年,正月丁巳朔旦冬至,《殷歷》以為六年戊午,距煬公七十六歲,入孟統二十九章首也。后二歲,得周公七年“復子明辟”之歲。是歲二月乙亥朔,庚寅望,后六日 得乙未。故《召誥》曰(23):“惟二月既望,粵六日乙未。”又其三月甲辰朔,三日丙午。《召浩》曰:“惟三月丙午朏(24)。”古文《月采》篇曰“三月曰朏(25)”。是歲十二月戊辰晦,周公以反政。故《洛誥》篇曰(26):“戊辰,王在新邑,烝祭歲,命作策,惟周公誕保文武受命,惟七年。”

  (1)《太誓》:《尚書》篇名。(2)《洪范》:《尚書》篇名。(3)箕: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4)房:星宿名。亦稱“天駟”。二十八宿之一。(5)辰星:水星。(6)癸巳:李銳曰:“周正月三日。”(7)丙午:李銳曰:“周正月十六日。”還師:錢大昕曰:“‘還’當作‘逮’。《詩·大明》疏引作‘逮師’。”(8)戊午:李銳曰:“正月二十八日。”孟津:在今河南孟津東。(9)周:指宗周(在今西安市西)。(10)明日己未冬至:李銳曰:“入統年五百二十一,冬至積大余二千七百三十五,大余三十五,小余五百一十五,得己未冬至,月之二十九日也。”(11)婺女:即女宿。二十八宿之一。(12)建星:星官名。屬斗宿。(13)天黿:星次名。一曰玄枵。(14)一月壬辰:是月二日。(15)旁死霸:月亮大部分無光。劉歆以為陰歷初二。“霸”,古同“魄”。王國維《生霸死霸考》一文考證,有新說。(16)翌日:明日,第二天。(17)牧野:地名。在今河南淇縣南。(18)昧爽:拂曉。(19)粵若:發語詞。下文“粵”,也是發語辭。三月:王引之曰,“三”當作“二”。(20)即死霸:月無光。指朔日。(21)劉:殺也。(22)庶:俘虜;奴隸。祀:祭祀。馘(guó):割下的左耳。古時戰爭,割取敵人左耳以計功,也用以獻祭于祖廟。錢大昕曰:“乙巳,月十七日。庚戌,月二十二日。辛亥,月二十三日。乙卯,月二十七日。”(23)《召誥》:《尚書》篇名。(24)朏:月出。(25)《月采》:疑為《月令》。(26)《洛誥》:《尚書》篇名。

  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朔,此命伯禽俾侯于魯之歲也(1)。后三十年四月庚戌朔,十五日甲子哉生霸。故《顧命》曰“惟四月哉生霸(2),王有疾不豫,甲子,王乃洮沫水(3)”,作《顧命》(4),翌日乙丑,成王崩。康王十二年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故《畢命豐刑》曰(5):“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朏,王命作策《豐刑》。”

  (1)伯禽:周公之子。封于魯。俾:使也。(2)哉生霸:陰歷每月十六,開始月缺,即始生月魄。(3)洮(táo):盥洗。沫(kuì):通“颒”。洗 面。(4)《顧命》:《尚書》篇名。(5)《畢命豐刑》:《逸書》篇名(孟康說)。

  《春秋》、《殷歷》皆以殷、魯,自周昭王以下亡(無)年數,故據周公、伯禽以下為紀。魯公伯禽,推即位四十六年,至康王十六年而薨。故傳曰“燮父、禽父并事康王”(1),言晉侯燮、魯公伯禽俱事康王也。子考公就立,酋(2)。考公,《世家》即位四年(3),及煬公熙立(4)。煬公二十四年正月丙申朔旦冬至,《殷歷》以為丁酉,距微公七十六歲。

  (1)燮父(fǔ):晉唐叔虞之子。禽父(fǔ):即伯禽。父,讀曰甫。甫者,男子的美稱。(2)酋:齊召南曰:“案:此志凡某公某立,皆系《世本》之文,其名或異者,并記于下,則《史記·世家》文也。如考父,《世本》名就,《世家》名酋。……下皆仿此。”周壽昌疑“酋”字當日為小字旁注,后人傳抄訛入正文。(3)《世家》:指《史記·魯世家》。(4)及:兄弟相及,非子繼父。

  《世家》,煬公即位六十年,子幽公宰立。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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