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大爺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遺囑。吳大爺有一親生兒子甲,一親生女兒乙。乙早在2002年因車禍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與吳大爺共同生活,照顧其起居,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吳大爺還有一名養子丁,丁很早就因工傷喪失了勞動能力。
問題:
(1)什么是法定繼承?
(2)依我國繼承法規定,甲、乙、丙、丁分別是否有繼承權?
(3)本案中,遺產在有資格的繼承人之間是否應等額分配?為什么
(1) 答: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進行的繼承。( 2 分)
(2) 答:甲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繼承權;( 1 分)乙因在遺產繼承之前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故無繼承權;( 1 分)丙作為喪偶女婿本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因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而轉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丁作為養子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繼承權。( 1 分)
(3) 答:在甲、乙、丙、丁之間不應等額分配遺產。( 1 分)在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繼承份額相等,但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多分,繼承人多盡了撫養義務的可多分,能盡義務而不盡義務的應少分或不分。因此,丙因多盡了撫養義務可多分,丁因喪失勞動能力應多分。(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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