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貪污賄賂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并辨析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1)貪污賄賂罪的概念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財物,玷污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的行為。
(2)貪污賄賂罪的特征
①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②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其犯罪目的有的是為了非法占有、獲取公私財物,有的為了暫時使用公共資金。犯罪動機則多種多樣,不影響本類犯罪的構成。
③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財物的行為。本類犯罪有兩個共同的特點:一是都與一定的職務或者職責密不可分,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即使非法得利,也不構成此類罪;二是都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
④貪污賄賂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3)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貪污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并沒有永久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這是兩者的根本差別。
(4)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別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客觀方面都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節,但貪污罪是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而受賄罪則是索要或收受他人的財物。犯罪對象也有所不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而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往往是私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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