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法律不是萬能的?
法律 “無用論 ”和法律 “萬能論”都是錯誤的。法律在社會和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定的,是不可否定的,但是法律也決不是萬能的,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律不是惟一的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法律規范更不是惟一的社會規范。
第二,那些事實無法確定或者很難確定的關系,也無法用法律調整。
第三,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規范,而行為或事實都是千姿百態的,如何適用法律,必須由人們來具體實施,如果沒有素質較高的執法和司法人員,法律也不起作用。
第四,法律之所以起作用, 還必須有相應的各種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社會條件的配合,離開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所起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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