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主要有哪些特點?
(1)特別程序是幾種不同審理程序的概稱。
(2)特別程序的發動,除選民資格案件由起訴人起訴外,其它案件均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3)特別程序中均沒有被告。
(4)特別程序的審判組織除選民資格案件或重大、疑難案件的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外,其它案件均由審判員一個獨任審理。
(5)特別程序案件的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6)特別程序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所受理的案件屬于一般民事權益爭議則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另行起訴。
(7)特別程序的審結期限不同于其它程序。除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外,其它案件必須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公告期滿30日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處長的,必須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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