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有以下幾種:
(1)一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此外,推定過錯責任,實際上屬于過錯責任范疇.是指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推定過錯責任雖屬于過錯責任范疇,但卻與一般過錯責任不同。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在適用過錯責任場合,證明行為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卻歸于受害人。
(2)特殊歸責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①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②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公平合理負擔”判由雙方分擔損失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