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有企業設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5名調解員組成,其中2名是企業方代表,并且由該企業人事處副處長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2006年4月5日,職工張某因工作表現不佳被企業扣發了部分工資,張某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企業提出必須先在本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張某不同意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企業提交申請后宣布維持企業的處理決定。而張某在爭議發生后一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分)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是否合法?為什么?
不合法,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的主任是企業工會代表。
(2)(3分)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不合法,調解采取自愿原則。張某不愿意調解,調解委員會無權維持原決定。
(3)(3分)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張某的訴訟?為什么?
不應該,因為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經過仲裁,在法定期限內對仲裁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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