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收養的法律特征。
首先,收養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共同的特征(此處從略)。同時,收養還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收養行為的身份性收養是一種變更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行為,具有法定的擬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2)收養關系主體的限定性收養是一種身份法上的行為,是用來創設特定的身份關系的。因此,收養關系只能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而且是非直系血親的自然人之間。
(3)收養關系的可變性收養行為創設的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基于收養的效力而發生的養親子關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現法定緣由時通過法定方式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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