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無差別待遇的主要內容
《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都主張平等互利的原則。 締約國一方應保障另一方國民享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稅收待遇。具體內容為:第一,國籍無差別,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給予的稅收待遇不同;
第二,常設機構無差別,即設在本國的對方國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重于本國類似企業;
第三,支付扣除無差別,即在計算企業利潤時,企業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支付款項,如果承認可以作為費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對象是本國居民或對方國居民,在處理上差別對待;
第四,資本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無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的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一方的同類企業不同或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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