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國際法上國家的各構成要素對其構成的意義。
(1)定居的居民。有定居的居民或固定的人口,才能形成社會和一定的經濟及政治結構,進而構成國家。
(2)確定的領土。領土是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主權活動的空間。
(3)一定的政權組織或政府。政府是執行國家職能的機構,代表國家對內實行管轄,對外進行國際交往。
(4)主權。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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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標法律事務的律師 ()。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出讓取得教育、科技、文化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為()。
某單位的張某沒有律師執業證書,卻以“律師”名義承辦了一些非訴訟的法律事務,收取了代理費用。依據律師法的規定,對張某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 ()。
律師進行刑事代理只能是()。
由沈家本主持編撰的對刑事、民事判決書規定統一格式和寫作內容的著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