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擬寫辯護詞中辯護理由的提綱。
2014 年 12 月 25 日, XX市 XX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勇涉嫌信用卡詐騙一案。
被告人張勇,男, l975 年 lo 月 18 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 2014 年 6 月 3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 XX市 XX區看守所. 被告人張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較為困難, 人民法院指定 XX律師事務所李林濤律師作為張勇的辯護人。張勇涉嫌信用卡詐騙的事實如下: 2012 年 9 月,張勇在 XX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2013 年 3 月又在另一家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 張勇持卡在 XX市等地刷卡消費, 共計透支人民幣 129320.88 元。經銀行多次催收,張勇逾期拒不還款。為此, XX 銀行向XX市 XX區公安局報警。 2014 年 6 月 29 日,張勇迫于壓力在家屬陪同下,向 XX市 XX區公安局 投案自首 ,如實交代了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實,張勇 e0.-g- .屬幫助退賠XX銀行人民幣 15000 元。在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張勇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詐騙活動,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懲處,特提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 四) 項、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辯護理由的提綱
1、 被告人張勇是初犯。
2、 被告人張勇系家庭生活較為困難。
3、 被告人張勇是投案自首,且親屬賠付部分。
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法庭免除處罰。
暫無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