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漢代的春秋決獄答。
“春秋決獄”是指以儒家經(jīng)典 ( 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jù),它是漢武帝確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shù)”的必然產(chǎn)物。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 ?精華》中說 :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 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決獄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春秋》之義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觀動機,再對案件作出裁決。
春秋決獄的影響而言,它兼顧事實和動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儒家經(jīng)典不具有法的規(guī)范性和確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諳曉儒術(shù),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任意比附,造成司法腐敗的局面。
春秋決獄始于西漢中期,沿用于魏晉南北朝,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特殊審判方式。除了對律學(xué)的推動和對審判原則的修正外,它還促進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也開辟了引禮入法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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