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交通管理 , 某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出臺了《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該條 例規定,出行高峰禁止外地電動車行駛,如違反,將扣押電動車并托運回原籍,外地來該城 市務工人員張某認為該規定同憲法法律相抵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
(1). 該條例公布后,應如何備案 ?
(2). 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張某的審查建議后,應如何處理 ?
問題一答案: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該條例應該在其所屬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報國務院和全國人常常委會備案。
問題二答案:
1、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工作機構在受到張某的審查建議后,應當進行研究, 在必要時送交有關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2、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 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研究意見 ; 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3、制定機關在接到審查意見后的兩個月內, 應當作出是否修改的意見, 報送全人大長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和其他的專門委員會。
4、如制定機關主動修改或廢止相關的法律文件, 則審查終止。如制定機關拒絕修改或廢止相關的法律文件,則憲法和法律文員會,相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案撤銷,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交常委會審議決定。
5、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研究的情況向張某反饋, 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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