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成立之后,是否能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使之有效或無效的法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確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實
(1) 真正的權利入行使追認權, 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事后追認。追認是—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須相對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2) 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從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歸千無效。
(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會因特定事實的出現而補正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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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要在斗毆的情形中,屬于“持械”的有
甲公司與乙幼兒園簽訂空氣凈化器買賣合同,約定凈化器的 PM25 去除率應達到 95%,驗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兒園經甲公司同意將合同轉讓給丙幼兒園。丙幼兒園驗收時,發現PM25 去除率遠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甲將拾得的手表贈與不知情的乙,乙對該手表的占有屬于
我國《民法總則》已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但《民法通則》并未廢除,在兩法并存共用階段,對于同一事項二者有不同的規定,適用的原則應該是
某村5名初中生輟學,家長聽之任之,鎮政府對家長...送子女返校讀書,根據憲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確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