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表演者的權利與表演權的區別。
表演者的權利,屬于鄰接權(廣義著作權)。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鄰接權,表演者的鄰接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人身權利包括兩項:
—是表明表演者身份,二是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財產權利包括四項一是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二是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三是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四是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述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表演者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 50 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屬于狹義的著作權,它是一項權利,屬于財產權,保護創作者利益。
暫無解析
簡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孫某乘坐高鐵時,未按照車票規定的座位乘車,霸占他人座位,經鐵路公司的工作人員 多次勸說,孫某仍不將座位讓出,事后,鐵路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 給予孫某 治安罰款 200 元的處罰,鐵路客運部門則將孫某的有關信息記錄在鐵路征信體系中,禁止 其 180 天內乘坐火車。
(1). 該事件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關系?
(2). 該事件體現了何種法律價值沖突?
法律部門的劃分需要在遵循客觀標準的同時堅持正確的原則,下列對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的理解,不正確的是
簡述減刑的限度。
在歷史以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朝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