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請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預見”的含義
不能抗拒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千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千不能抗拒的原積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謂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 都無法杭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力噩。這種不可抗力的來源是多方面的,可以來自大自然,如地 震火山爆發、洪水泛濫、江河決堤等, 也可以來自他人,如遇到土匪襲擊等,也可以來自牲畜,如驚馬沖撞等也可能來自行為人本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礙,如心臟病發作等。
不能預見“不能預見”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和發生損害結果當時的客觀情況,行為人不具有能夠預見的條件和能力,損害結果的發生完全出乎行為人的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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