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5 月 15 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以乙公司購進 5 臺空調,2 個冰柜,貨款總計 60000 元,從 2014 年 10 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 15000 元。
2014 年 5 月 20 日,乙公司將合同約定的貨物全部交給甲公司。5 月 27 日,趙某為甲公司安裝空調,期間,趙某不慎將工具掉到樓下,將行人錢某砸傷。經查,趙某系丙公開發中心派遣到乙公司的安裝工人,是丙公司在派遣前對趙某進行了培訓。
2014 年 10 月,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貨款 1500 元,后一直未支付第二期貨款。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本案中的買賣合同是否屬于分期付款買賣?
(2)乙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甲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
( 3)錢某的損害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1)是否屬于分期付款買賣?
屬于分期付款買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題目中分為四期,故為分期付款買賣。
(2)乙是否有權解除與甲的合同?
有權。《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分期付款人)僅支付了第一期的貨款,剩余三期均為支付,未付款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四分之三,遠超五分之一。所以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3)錢某的損害應當由誰來承擔?
由乙公司來承擔。《侵權責任法》用人單位的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題中,趙某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錢某損害,而且派遣單位(丙公司)進行了員工培訓,丙公司并無過錯,所以由乙公司來承擔。
暫無解析
宋朝元豐年間,開封府民人錢某與趙某因相鄰土地的田界問題發生糾紛,錢某欲告官解決。按照《宋刑統》的相關規定,官府可以受理錢某詞狀的時間是
下列關于社會保障權的表述,正確的是
甲與金科公司約定,甲委托金科公司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關信息,甲在與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報酬。后根據金科公司提供的信息,甲從創富公司借款 36 萬元并以其房產設定抵押,但一直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甲與金科公司之間的約定屬于合同法中的
除斥期間的適用對象通常是
唐朝開元年間,洛陽民人甲,乙共謀盜竊。兩人被抓獲后,經官府審理認定,甲為“造意者”,屬首犯,乙為從犯,依唐律,甲應處徒二年,對乙應處的刑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