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設立一合企業。 2014 年 8 月,該合伙企業欠星月公司貸款 36 萬元,同年10 月,丙經甲、乙同意退伙,依約承擔了 15 萬元的合伙債務。 2015 年 2 月,丁經甲、乙同意入伙,并約定丁對入伙前該合伙企業所欠債務不承擔責任。對該合伙企業欠星月公司的債務應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有
A、甲ABCD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十四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諸老廢篤疾,事須爭訟,止令同居親屬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謀反大逆,子孫不孝,為同居所侵侮,必須自陳者所,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與齊民訟,許其親屬家人代訴,所司毋侵撓之。諸婦輒代男子告辯爭訟者,禁之,若親寡居,及雖有子男,為他故所妨,事須爭訟者,不在禁例。
(1).元朝訴訟代理適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訴訟?有何例外?
(3).如何評價元朝訴訟代理制度?
春秋時期晉文公制定的有關選賢任官的法律是
下列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表述,正確的是
關于抗日民主政權時期的婚姻立法,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根據我國憲法,下列自然資源專屬國家所有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