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根據憲法的規定,參加政治生活的行為的可能性。這種行為受法律保護。我國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十分廣泛,分述如下: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
①言論自由。發表和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但煽動叛亂、分裂祖國、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言論不屬于言論自由,此外不可以以言論自由來侮辱、謾罵他人,侵害他人的權益;也不可以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公開他人隱私等;
②出版自由。它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它與言論自由的限制一樣。國家對出版物的規范管理和出版自由不相矛盾,反之, 規范管理正是為了保證出版自由的正確行使;
③結社自由。它是指公民依法結成某種社會團體,進行社會活動的自由。 結社自由不得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利益、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國家可以采取限制性措施;
④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指采用集體或者列隊行進的方式,表達某種意愿和要求的自由。 為了維持社會安定和正常秩序,要行使此項權利進必須依法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許可,并在服從當局的指引和管理下進行,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對行使此項權利作了具體規定,公民必須遵守。公民在行使上述①至④項權利和自由時,必須以憲法9第51條規定的原則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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