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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考試網  > 試卷庫  > 職業資格  > 從業資格考試  >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  案情: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與藍某共謀搶劫,藍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趙某的行蹤后,二人決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點攔路搶劫趙某的財物,當晚19點55分,洪某到達了現場,但沒有發現藍某,趙某出現后,洪某決定獨自搶劫趙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準備的兇器,擊打趙某的后腦部,導致趙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藍某此時到達了現場,與洪某一并從趙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價值2萬余元的財物。隨后,藍某先離開了現場,洪某以為趙某已經死亡,便將趙某扔到附近的水庫,導致趙某溺死(經鑒定趙某在死亡前頭部受重傷),公安機關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險公司做保險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險公司辭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沒有經濟來源,洪某打算從事個體經營。洪某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從A銀行貸款30萬元用于經營活動,但由于經營不善而虧損。為了歸還貸款,洪某想租車用于質押騙取他人借款。洪某從B汽車租賃公司的員工錢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車都裝有GPS系統,如果租車人沒有按時歸還,B公司就會根據GPS定位強行將汽車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騙了B公司,租期屆滿時B公司也會將汽車收回,因而不會有財產損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實身份與B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從B公司租了一輛奧迪車,約定租車一周,并在租車時交付了租金。租到車后,洪某偽造了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與購車發票,找到C小貨公司借款50萬元,孫某信以為真,將奧迪車留在公司(但沒有辦理質押手續),借給洪某50萬元。洪某歸還了A銀行的30萬元貸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發現洪某沒有歸還車輛,便GPS定位找到車輛,并將車輛開回。孫某發現自己上當后報警。 公安機關以洪某犯詐騙罪為由在網上通緝洪某。洪某看到通緝后,得知公安機關并沒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實,便找到甲市環保局副局長白某,請白某向公安局領導說情,并給白某5萬元現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長李某說情時,李某假裝答應大事化小,同時從白某處打聽到洪某的藏身之地。隨后,李某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對C小貸公司的詐騙事實,但否認自己對B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也沒有交待1995年的犯罪事實,但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實,并且檢舉了黃某與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實。 洪某主動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實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潛入某機關辦公室,發現辦公桌內有一個裝有現金的信封,便將信封和現金一起盜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現金(共8000元)時,意外發現信封里還有一張背面寫著密碼的銀行卡。于是,洪某就對其妻青某說:“我撿了一張銀行卡,你到商場給自己買點衣服去吧!”青某沒有去商場購買衣服,而是用銀行卡從自動取款機里取出了4萬元現金,但沒有將此真相告訴洪某。 洪某檢舉的犯罪事實,是其與程某喝酒時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來的:黃某雇請程某傷害黃某的前妻周某,聲稱只要將周某手臂砍成輕傷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黃某預付給程某10萬元,并許諾事成后再給20萬元。程某跟蹤到周某后,威脅周某說:“有人雇我殺你,如果你給我40萬元,我就不殺你了,否則我就殺了你。”周某說:“你不要騙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為了從黃某那里再得到20萬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為程某真的殺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擋,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劃傷了周某手臂(構成輕傷)。周某因患白血病,受傷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黃某知道。 程某后來向黃某索要約定的20萬元時,黃某說“我只要你砍成輕傷你卻把人砍死了,所以20萬元就不給了”。程某惱羞成怒將黃某打成重傷。洪某主動交代的事實與檢舉的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訊問,洪某如實交代了自己1995年犯罪事實(公安機關雖然知道該犯罪事實,但一直未發覺犯罪嫌疑人)。 問題:請按案情描述順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質、犯罪形態與法定量刑情節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并陳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質、犯罪形態等存在爭議,請說明相關爭議觀點及其理由,并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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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與藍某共謀搶劫,藍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趙某的行蹤后,二人決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點攔路搶劫趙某的財物,當晚19點55分,洪某到達了現場,但沒有發現藍某,趙某出現后,洪某決定獨自搶劫趙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準備的兇器,擊打趙某的后腦部,導致趙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藍某此時到達了現場,與洪某一并從趙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價值2萬余元的財物。隨后,藍某先離開了現場,洪某以為趙某已經死亡,便將趙某扔到附近的水庫,導致趙某溺死(經鑒定趙某在死亡前頭部受重傷),公安機關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險公司做保險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險公司辭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沒有經濟來源,洪某打算從事個體經營。洪某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從A銀行貸款30萬元用于經營活動,但由于經營不善而虧損。為了歸還貸款,洪某想租車用于質押騙取他人借款。洪某從B汽車租賃公司的員工錢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車都裝有GPS系統,如果租車人沒有按時歸還,B公司就會根據GPS定位強行將汽車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騙了B公司,租期屆滿時B公司也會將汽車收回,因而不會有財產損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實身份與B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從B公司租了一輛奧迪車,約定租車一周,并在租車時交付了租金。租到車后,洪某偽造了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與購車發票,找到C小貨公司借款50萬元,孫某信以為真,將奧迪車留在公司(但沒有辦理質押手續),借給洪某50萬元。洪某歸還了A銀行的30萬元貸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發現洪某沒有歸還車輛,便GPS定位找到車輛,并將車輛開回。孫某發現自己上當后報警。

公安機關以洪某犯詐騙罪為由在網上通緝洪某。洪某看到通緝后,得知公安機關并沒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實,便找到甲市環保局副局長白某,請白某向公安局領導說情,并給白某5萬元現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長李某說情時,李某假裝答應大事化小,同時從白某處打聽到洪某的藏身之地。隨后,李某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對C小貸公司的詐騙事實,但否認自己對B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也沒有交待1995年的犯罪事實,但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實,并且檢舉了黃某與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實。

洪某主動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實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潛入某機關辦公室,發現辦公桌內有一個裝有現金的信封,便將信封和現金一起盜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現金(共8000元)時,意外發現信封里還有一張背面寫著密碼的銀行卡。于是,洪某就對其妻青某說:“我撿了一張銀行卡,你到商場給自己買點衣服去吧!”青某沒有去商場購買衣服,而是用銀行卡從自動取款機里取出了4萬元現金,但沒有將此真相告訴洪某。

洪某檢舉的犯罪事實,是其與程某喝酒時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來的:黃某雇請程某傷害黃某的前妻周某,聲稱只要將周某手臂砍成輕傷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黃某預付給程某10萬元,并許諾事成后再給20萬元。程某跟蹤到周某后,威脅周某說:“有人雇我殺你,如果你給我40萬元,我就不殺你了,否則我就殺了你。”周某說:“你不要騙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為了從黃某那里再得到20萬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為程某真的殺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擋,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劃傷了周某手臂(構成輕傷)。周某因患白血病,受傷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黃某知道。

程某后來向黃某索要約定的20萬元時,黃某說“我只要你砍成輕傷你卻把人砍死了,所以20萬元就不給了”。程某惱羞成怒將黃某打成重傷。洪某主動交代的事實與檢舉的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訊問,洪某如實交代了自己1995年犯罪事實(公安機關雖然知道該犯罪事實,但一直未發覺犯罪嫌疑人)。

問題:請按案情描述順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質、犯罪形態與法定量刑情節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并陳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質、犯罪形態等存在爭議,請說明相關爭議觀點及其理由,并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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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一、洪某、藍某搶劫一案

(一)洪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搶劫罪(致人重傷)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數罪并罰。

1.洪某對被害人趙某實施暴力壓制反抗,劫取趙某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2.洪某以殺人手段劫取財物后,誤認為被害人趙某已經死亡而實施“拋尸”導致趙某淹死的行為,屬于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中的事前故意,對此應如何認定,有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1)觀點1:洪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

該觀點主張將前后兩個行為視為一體進行整體評價,洪某以殺人手段實施搶劫后的毀尸滅跡行為并不異常,沒有中斷搶劫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洪某的暴力搶劫行為與趙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洪某成立搶劫罪(致人死亡),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2)觀點2:洪某構成搶劫罪(致人重傷)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

該觀點主張嚴格恪守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前后兩個行為分割來看,洪某的第一個暴力搶劫行為客觀上未造成死亡結果,但經鑒定趙某在死亡前頭部受重傷,重傷與搶劫行為有因果關系,因此應認定洪某構成搶劫罪(致人重傷),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洪某實施第二個“拋尸”行為時,已經不存在對趙某進行暴力傷害的故意,只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洪某構成搶劫罪(致人重傷)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罪并罰。

3.對于搶劫的犯罪事實,洪某成立特別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洪某因涉嫌詐騙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交代了自己1995年的搶劫罪,雖然公安機關知道該犯罪事實,但一直未發覺犯罪嫌疑人。洪某屬于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成立特別自首。對此特別自首的行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就追訴時效而言: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搶劫罪(致人重傷)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追訴時效為20年。“公安機關一直未能破案”說明公安機關對此已立案偵查,而洪某逃避偵查(逃至乙市),屬于訴訟時效延長的情形,對洪某的追訴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仍可追訴。

(二)藍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搶劫罪(致人重傷)。

1.洪某、藍某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主觀上,洪某、藍某具有共同搶劫的故意。客觀上,兩人有共同的搶劫行為。藍某與洪某共謀搶劫,洪某使用暴力壓制趙某反抗劫取財物,藍某打探趙某行蹤,并實施取財行為。因此,兩人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2.對于趙某的死亡,藍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依據上述對洪某“拋尸”行為認定的不同觀點,對藍某的刑事責任承擔問題也有兩種不同觀點:

(1)觀點1:藍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

按前述觀點1,趙某的死亡與共同搶劫行為有因果關系,藍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2)觀點2:藍某構成搶劫罪(致人重傷)

按前述觀點2,趙某的死亡與共同搶劫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系洪某過失導致趙某死亡,藍某不需要為洪某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經鑒定趙某在死亡前頭部受重傷,重傷與共同搶劫行為有因果關系,藍某構成搶劫罪(致人重傷),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3.就追訴時效而言: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搶劫罪(致人重傷)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追訴時效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藍某不存在導致追訴時效中斷和延長的情況,案發時已經超過20年追訴時效,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三)洪某和藍某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洪某和藍某有實施共同搶劫行為的意思聯絡,且實施了共同搶劫的行為,兩人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由于洪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搶劫罪(致人重傷)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藍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搶劫罪(致人重傷)。所以,具體而言,二人在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搶劫罪(致人重傷)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二、洪某租車后質押騙取借款案

1.洪某騙取A銀行貸款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既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也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1)洪某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而騙取貸款,存在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但其目的為經營,而且主觀上想歸還貸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2)洪某雖然主觀上有騙取貸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有使用虛假產權證明做擔保的騙取貸款的行為,但由于洪某及時歸還貸款,所以不屬于給金融機構造成嚴重損害結果或具有嚴重情節的行為。因此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2.洪某租用B公司汽車用于質押的行為(兩種觀點):構成合同詐騙罪或者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觀點1: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洪某與B公司簽訂租車協議,隱瞞自己不予歸還的事實,騙取B公司交付所租的車輛。B公司雖然可以根據GPS定位強行將汽車收回,但這不能否認洪某的非法占有目的,洪某具有排除B公司對車輛占有,而且利用車輛進行質押貸款的目的,換言之,洪某對車輛不僅有排除意思,也有利用的意思,因此洪某有非法占有目的。洪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觀點2: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被害人具有財產損失。洪某明知B公司可以定位將汽車取回,不會有財產損失,因此,洪某只有利用車輛進行質押貸款的目的,而沒有排除B公司對車輛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說,洪某僅有利用的意思,而無排除的意思,因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B公司發現洪某沒有歸還車輛,便GPS定位找到車輛,并將車輛開回,B公司并無財產損失。因此,洪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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