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制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占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后,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后,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戶。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戶。乙隨即讓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金,并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后,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將26萬元上交檢察院。
此外,甲還向檢察院揭發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金。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與法定量刑情節),須答出相應理由。
未遂.甲乙犯貪污罪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乙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受賄罪。對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以及上述貪污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污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污行為,所以,丙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從犯)。
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也不成立貪污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行賄,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的干股知情,并領取賄賂款,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從犯)。
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
[考點]貪污罪;受賄罪;共同犯罪;自首;立功;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解析]
1.本題最大的難點在于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別,以及所犯貪污罪的犯罪停止形態.按照既定的計劃,甲和乙虛構需要購買零件的假象,在未收到任何貨物的情況下向五金廠支付貨款,之后要求五金廠的老板丙將貨款支付給乙個人。其行為的實質在于三人通過欺騙手段侵占國有化工廠的國有財產,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判斷構成貪污罪還是受賄罪的關鍵就在于看侵占的財產是國有資產還是私有財產。本案中約定的26萬元均系國有化工廠的財產,因此甲乙構成貪污罪共犯而非受賄罪。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丙未等到收取貨款即提前將26萬元打到了乙的私人賬戶,這筆錢款并不屬于國有資產,而屬于五金廠的私有財產.在甲乙準備將國有化工廠的錢款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這屬于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國有化工廠并未遭受實際上的財產損失,因此甲乙構成貪污罪的未遂。
2.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本案中,乙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完全符合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構成。
3.本案中還涉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如果乙并不知情,則丁構成此罪.由于乙知情,丁收受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共犯。
4.本案還涉及挪用資金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構成.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本案中丙挪用資金是為了公司利益,因此不構成本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丁并不知道所取錢款系犯罪所得,因此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