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
公民、注入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撤回目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注入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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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婚后無子,遂偷盜一嬰兒,養在家里,甲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公路法》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的說法,正確的有()
扔掉煙頭兩小時后再著火就不用負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的需要,在()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