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 施工總承包單位 (以下簡稱 “乙方”)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一 0201 )與建設單位 (以下簡稱 “甲方”)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開工日期2005年 3 月 1 日,乙方每月 25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工程進度款支付時間為次月8 日。甲方依據合同推薦某電梯安裝單位(以廠簡稱“丙方”)作為本工程電梯安裝施工單位,丙方與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甲方委托監理公司對工程實施施工監理。乙方工程經理開工前對本工程今后的工作作了如下安排:
(1)由工程經理負貴組織編制“工程施工經管實施規劃“;
(2)由工程總工程師負責建立工程質量經管體系,由工程生產經理負責建立安全經管體系并組織實施;
(3)由工程行政經管人員負責對所有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進行交底;
(4)由工程商務經理負責與勞務作業層、各協作單位、 發包人、 分包人的組織協調工作,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5)由工程經理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問題 1:工作( 1)及( 2)的做法是妥當的,但(3)、(4)、(5)做法不妥,正確做法是:由施工負責人對所有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進行交底;由工程經理部負責與勞務作業層、各協作單位、發包人、分包人的組織協調工作,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問題 2:乙方停工不妥,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要求付款的通知,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信用證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 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雙方又沒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保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包違約責任。
問題 3:丙方向監理索賠費用,不恰當,應先向乙方索賠,由乙方統一向監理部申報。因為丙與甲無合同關系。
問題 4:乙方回答是不恰當的,丙方與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其應接受丙方的索賠申請,并統一向監理部申報。因為乙與丙有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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