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申報的時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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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筆交易都必須有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
某公司收到客戶開來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期為“on or about Nov. 15, 2011 ”,則該公司可以在 2011 年 11 月 15 日的前后各 5 天內發運貨物。
銀行不接受出單日期遲于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之日的保險單據。
根據INCOTERMS2010,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有()
根據《UCP600》的分類,公路、鐵路和內陸水運單據,快遞和郵包收據,以及裝箱單、重量單屬于其他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