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7 月,某企業因統計員小王生病住院, 致使未按時報送《企業基本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和《單位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情況》等報表。縣統計局以該企業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為由, 決定對其予以警告, 并處以 5000 元的罰款。該企業認為縣統計局的處理不太合情理,且處罰過重,多次與縣統計局交涉未果。
問題:對該企業和縣統計局的爭議,您認為可通過何種法律途徑予以解決?應如何解決?
答: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中,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 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依照本法和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先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在申請行政復議時,該企業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管理機關應當在 5 日內進行, 審查管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如果該企業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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