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執行教育法規,對教育行政管理對象的違反教育法規行為進行改正、約束、制裁的行政活動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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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所采用的校長任用制度,主要是
我國最基層的教育行政機關是
以被評價對象內部的某一狀態或標準樣組的水平為參照標準而進行的比較性教育評價稱為
以一個人或幾個人作樣本,或以一個群體為一個單位作樣本對某種教育現象或教育問題進行研究的方法稱為
在我國取消尊孔讀經的制度,開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