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工作時間內一個工作負責人可以同時持有兩份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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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開始前,工作票簽發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危險點分析情況向全體工作人員交代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企業每年應定期培訓、考核并書面公布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名單。
各類工作票簽發人只能簽發所轄范圍內的檢修工作票,各類工作負責人只能擔任所轄范圍內的檢修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一、二級動火作業前,由發電部負責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二級動火工作不需要測量可燃氣體及粉塵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