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與某造船公司 2015 年 8 月 1 日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為“管理員”,工作地點為本市。某造船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發出內部調動通知單,安排蔡某由“總裝部”調整至“預裝部”,崗位仍是“管理員”,工作地點仍在船廠內。在收到調崗通知后蔡某連續 20 天未到新崗位工作。 2016 年 5 月 3 日,某造船公司作出《關于對蔡某作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決定》 ,以“脫崗時間達 20 天”為由,解除了與蔡某的勞動合同。蔡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某造船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根據提示,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 某造船公司調整蔡某崗位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2) 蔡某的仲裁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
(3) 某造船公司若獲得有利裁決,應當證明哪些事實?
(1) 合法。某造船公司的調尚行為未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沒有證據顯示某造船公司對蔡某的勞動報酬及勞動條件作出不利變更的情況下,蔡某應當服從某造船公司的工作安排。
(2)不支持。蔡某股閃20天,應屬曠工。某遺船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屬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3)調崗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共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無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或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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