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 年將自己開發生產的兒童飲用果汁產品定名為 “娃娃樂 ”推上市場, 該果汁因物美價廉而廣受消費者歡迎, 自推出后年銷售額在同類產品中一直穩居前列。 乙純凈水公司于 年也推出兒童飲用果汁產品,該產品定名為 “娃娃笑 ”。問題:
(1)甲公司的果汁產品 “娃娃樂 ”是否為知名商品 ? 說明理由。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純凈水公司為由否認自己與甲公司的競爭關系,其主張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 “娃娃樂 ”是否屬于甲公司兒童飲用果汁產品的特有名稱 ? 為什么 ?
(4)有人認為乙公司的行為構成仿冒, 請問認定仿冒行為的標準是什么 ?
(1) 甲公司的果汁產品 “娃娃樂 ”是知名商品。因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而甲公司的果汁產品 “娃娃樂 ”廣受消費者歡迎,年銷售額在同類產品中一直穩居前列。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純凈水公司為由否認自己與甲公司的競爭關系,其主張不成立。因為乙公司生產的產品是兒童飲用果汁, 甲公司生產的產品也是兒童飲用果汁,乙公司和甲公司生產的是同種類產品,兩個不同的公司生產的同種類產品在市場上必然會有競爭,生產該同種類產品的不同公司之間也必然存在競爭關系。
(3) 娃娃樂 “ ”屬于甲公司兒童飲用果汁產品的特有名稱。因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商品的名稱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有顯著的區別商品來源的名稱、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 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裝和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編排的組合。 “娃娃樂 ”的名稱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 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因此“娃娃樂 ”屬于甲公司兒童飲用果汁產品的特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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