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拘束力
行政行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 ,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效力 ,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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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于11月被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為縣教育局局長。4月縣委召開常委會議,決定免去朱某縣教育局總支書記和教育局局長的職務。朱某對縣黨委的決定不服,欲訴諸法律解決。
問:
(1)朱某與縣教育局之間是否存在行政法律關系?為什么?
(2)朱某與縣委之間的問題能否適用行政法解決?為什么?
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
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明對象是()。
朱某于2010年11月被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為縣教育局局長。2011年4月縣委召開常委會議,決定免去朱某縣教育局總支書記和教育局局長的職務。朱某對縣黨委的決定不服,欲訴諸法律解決。
問:
(1)朱某與縣教育局之間是否存在行政法律關系?(2分)為什么?(3分)
(2)朱某與縣委之間的問題能否適用行政法解決?(1分)為什么?(4分)
在中國,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