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于 2010 年 11 月被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為縣教育局局長。 2011 年 4 月縣委召開常委會議,決定免去朱某縣教育局總支書記和教育局局長的職務(wù)。朱某對縣黨委的決定不服,欲訴諸法律解決。
問:
(1)朱某與縣教育局之間是否存在行政法律關(guān)系 ?(2 分)為什么 ?(3 分)
(2)朱某與縣委之間的問題能否適用行政法解決 ?(1 分)為什么 ?(4 分)
不存在 1、在行政法律關(guān)系雙方當(dāng)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適用 存在行政合同關(guān)系,可以通過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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