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系某企業經理,此企業與個體工商戶某乙素有業務往來。某甲之父與某乙一起賭博,輸給乙3000元,無力償還。某乙以“父債子還”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償還賭債,遭到甲的拒絕。某乙便拒付所欠該企業的貨款,于是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此案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
(1)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該企業與個體工商戶某乙因正常的業務往來而發生債權關系,屬于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侵犯。
(2)賭博系違法行為,賭債不屬于合法的民事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3)某乙無權向任何人討還賭債,更不得以拒付貨款的手段逼迫該企業代其經理之父償還賭債。
(4)某乙應清償所欠該企業的貨款,并應賠償因拒付貨款給該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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