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甲公司與德國乙公司簽訂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約定數量為250公噸,單價為4美元,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接受于()生效。
我國甲進出口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上午8:50用電報向美國乙公司發出要約規定接受須于11月20日前到達公司才有效。11月18日,甲公司同時接到乙公司的“接受”和“撤回接受”的通知。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在此情況下,()
Forwarderswhoactasgroupageagentsdeliverfullcontainerloadsmadeupofindividual()consignmentstothecarriertotakeadvantageofthe()tariffrates.
采用FOBStowed這一術語變形,買方應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理艙費。
UnderFCAterm,ifthechosenplaceofdeliveryoccursattheseller’spremises,thesellerisnotresponsiblefor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