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時期增設專門負責教授法律知識、培養司法人才的機構,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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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為發展海外貿易,實現“通貨賄,以獲厚利”“懋商賈,以助國用”,制訂了專門的法規,稱為()
清朝實行的會審制度中,由朝廷各部院長官會同復審各省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的制度稱為()
宋代繼承了唐代的務農繁忙季節停止民事審判的()
依照唐律規定,投靠敵方的犯罪行為是“十惡”之一,其罪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