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業務的限制性規定。
(1)禁止向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防止通貨膨脹。當商業銀行資金短缺時,可以通過再貼現的方式,從中國人民銀行獲得貸款,但一般不能從中國人民銀行透支。
(2)禁止向政府財政透支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中央財政進行透支。財政預算資金的來源主要是稅收和發行國債,而不能從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如果可以透支的話,就意味著中國人民銀行多發放了貨幣,結果會導致通貨膨脹,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此外,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也會產生與透支同樣的效果,因此也在禁止之列。
(3)禁止向地方政府貸款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設在地方,但是這些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在業務上與地方政府沒有直接的聯系。當地方政府需要資金時,不能向分支機構要求貸款,地方的分支機構也不能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這項禁止性規也是為了避免地方政府一旦不能償還貸款,勢必造成中國人民銀行多發貨幣而引起通貨膨脹。
(4)禁止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中國人民銀行不是經營單位,沒有商業客戶,所以,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參與商業貸款的擔保活動。如果參與商業貸款的擔保活動,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中國人民銀行就有義務償還,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并沒有相應資金來履行這種義務。中國人民銀行的資金只能用于執行符合貨幣政策目的的有關項目,而不能用來支付商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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