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及程序。
設立條件: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12條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第一,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按照銀監會的現行規章,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1)籌建階段
籌建商業銀行,應當由發起人各方共同向銀監會提交籌建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發起人應提交《商業銀行法》第14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①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②可行性報告;③銀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該機構籌建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籌建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2)開業申請與審批
商業銀行籌建完畢,應向銀監會提交開業申請,銀監會審查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填寫正式申請表,提交《商業銀行法》第15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包括:
①銀行的章程草案;
②擬任職
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③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④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⑤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的大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⑥經營方針和計劃;
⑦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⑧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等。
中國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核準的,頒發金融許可證。
(3)開業登記
商業銀行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該機構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出開業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商業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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