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黃某、鄭某、林某(方草地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的三個股東)
訴訟請求:
①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履行對方草地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
②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與方草地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一起承擔償還原告債權的連帶責任。原告與方草地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方草地餐飲公司進行室內裝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務并經被告所屬公司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屬公司卻一直未支付其應支付的工程款130萬元;后餐飲公司因違法經營而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債權遲遲不能實現。原告認為,三被告系債務人公司股東,在該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執照后負有清算義務,但卻未盡法定義務,被告不盡法定義務的行為是導致其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訴請。
現經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由黃某、鄭某和林某三人共同發起設立。黃某以自有商鋪作價200萬元出資,鄭某以實物作價50萬元出資,林某以150萬元貨幣出資。現經法院委托有關中介機構評估確認,黃某的出資明顯不實,商鋪實際價值只有100萬元。
②方草地餐飲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原告130萬元工程款屬實。
問:
(1)原告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執照后,其股東負有清算義務的主張是否有依據?為什么?
(2)被告黃某、鄭某、林某是否應該對公司該筆債務負連帶責任?為什么?
(3)你認為該案應如何處理?
(1)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屬于公司股東自愿解散,若公司被自愿解散,則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有權并應當指定清算組成員,所以股東有清算義務。(4分)
(2)不負連帶責任。
原因:股東僅對公司負責,股東僅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負責,股東不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4分)
(3)對于第一個訴訟請求,法院應支持。股東有清算義務,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有權并應當指定清算組成員,本案屬于逾期不成立的情形;(2分)
第二個訴訟請求不應支持,適用股東有限責任;(1分)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黃某出資不實,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應當責令補繳100萬元,鄭某、林某承擔連帶補繳責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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