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規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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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適用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嚴格按照教育法律規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實施的活動。
2006年6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教師申訴制度。
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具有制定()的權限。
1995年()的頒行,標志著我國教育法學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