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教育法規的解釋可以分為()兩種。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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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20年前后發明T.B.C.F制,使教育測量在科學化的道路上邁進一步的學者是()。
學生申訴制度。
()中規定:“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列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根據我國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學校事故一般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