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B、C、D、E、F、G七人共同設立的,其中D、E、F三資料僅供參考人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公司設立三年后,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公司內部矛盾加劇。股東們要求董事長A召集股東大會遭到拒絕,副董事長D遂主動決定召開股東大會,擬罷免董事長和修改公司章程。
請問:
(1)作為發起人,D、E、F三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是否影響公司的合法設立,為什么?
(2)召開股東大會是誰的權限?D在什么條件下才能主持召開股東大會?
(3)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什么條件
(4)公司財務負責人B被股東大會任命為兼任公司監事會成員,B能否接受,為什么?
名詞解釋:“抵銷”。
對外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及其它合伙人之間的關系為()
商法上的時效制度屬于()
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