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貿易公司從我國一家進出口公司購買小麥500噸,合同規定l月30日前開出信用證,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信用證抵述賣方,有效期至2月10日。后由于賣方不能按期裝船,故電請買方將合同的裝船期延至2月17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行。2月17日貨物裝船后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遭到拒絕。
請問:(1)銀行是否有權拒絕付款,為什么?。(2)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1)銀行有權拒付。(2分)
因為信用證是一種自足的文件,即信用證雖是根據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獨立于買賣合同,銀行只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2分)
本案例中雖然合同條款已經改變,但由于未通知開證行修改信用證的條款,故銀行只按原信用證條款辦事。(2分)
由于2月17日已經超出了原信用證的有效期,故銀行可以拒付。(2分)
(2)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據修改后的合同條款要求買方繼續履行付款義務。(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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