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著作權法》針對技術措施保護的相關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在修訂前并沒有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方面的規定。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CT和WPPT的規定以及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在第47條第(6)項規定了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問題,即“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等所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技術措施的”屬于侵權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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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電子支付當事人包括()
商業秘密是指()
數據用戶是指()
闡述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對電子認證服務采用強制性許可制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