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網站是一家提供網絡商品拍賣的電子商務公司。小麗在該網站“好美化妝品”賣家發現,其出售的某化妝品比她在商店里購買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細核對了網上商品介紹及相關圖片后,小麗按既定購物流程購買了該化妝品。隨后,小麗發現網上購得的化妝品屬于假貨。在與賣家協商退貨不成又無法獲知賣家詳細聯系方式的情況下,小麗將該網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維護其合法權益,判決該網站賠償損失。但是,法院并沒有采納小麗的訴求。因為,“好美化妝品”是根據該網站的服務協議開設的網店,該網站僅提供買賣雙方的交易平臺,并在網頁上提示,并不保證賣家所賣商品的真偽。在小麗尋找賣家時,該網站也盡其所能地提供了賣家注冊時的聯系方式。
根據案例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從案例引發的事實,思考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規范應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該網站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1)應當區別電子商務企業的經營模式而確認不同的責任。
①網站是交易當事人的,應當對所交易的行為負責。即如果是網站自己與客戶進行交易,網站應對客戶承擔責任。
②網站是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圍內,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披露義務,則對他人利用其交易平臺提供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不負責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臺提供違法的商品,則應承擔責任。
(2)從本案可知,該網站作為一個交易平臺提供者,所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如果沒有說明可能存在假貨,或者不能提供賣家地址無法找到賣家的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該網站已在網頁上提示,并不保證賣家所賣商品的真偽。在小麗尋找賣家時,也盡其所能地提供了賣家注冊時的聯系方式,所以最終不承擔出售假貨的法律責任。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服務者在如下情況才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參與他人侵權行為;通過網絡幫助他人實施侵權;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權利依然縱容;經權利人提出警告,但卻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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