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項發盤發出后,發盤人可以隨時將其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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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一般均應規定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和警告性標志。
倉至倉條款是指()。
一項有效的發盤,一旦被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提單是指既不填寫收貨人,又不要背書的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