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按CIF條件出口某項商品,合同規定按信用證付款方式成交,買方在約定時間內未開來信用證,但約定的裝運期已到,為了重合同和守信用,我方仍應按期發運貨物,以免影響我國對外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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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磋商過程中,發盤是賣方作出的行為,接受是由買方作出的行為。
買賣雙方按CIFLinerTerms成交,賣方發運的貨物必須采用班輪裝運。
按FOB條件成交,如果買賣合同和信用證中均規定允許賣方交貨的數量可有5%的機動幅度,根據慣例,該機動幅度可由哪方行使。()
對等樣品也稱為()
某外貿公司以CIF條件與國外客戶達成一筆出口交易,由出口商負責投保,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應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