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規定裝運條款為“9/10月份裝運”,我出口公司必須將貨物于9月、10月兩個月內,每月各裝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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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際慣例,凡裝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條船上的貨物,即使裝運時間與裝運地點不同,也不作為分批裝運論。
對于貨物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合同中如沒有明確的規定,按慣例,其做法是()。
我國按CIF條件出口某項商品,合同規定按信用證付款方式成交,買方在約定時間內未開來信用證,但約定的裝運期已到,為了重合同和守信用,我方仍應按期發運貨物,以免影響我國對外信譽。
FOBS術語是指()。
發盤必須明確規定有效期限,未規定有效期的發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