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包裝上的標志就是運輸標志,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嘜頭。
我國從日本進口貨物,如按FOB條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運貨物;如按CIF條件成交,則由日方租船舶將貨物運往中國港口。可見,我方按FOB進口承擔的貨物運輸風險,比按CIF進口承擔的風險大。
對于貨物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合同中如沒有明確的規定,按慣例,其做法是()。
國外來證規定,交貨數量為10000公噸散裝貨,未表明可否溢短裝,不準分批裝運,根據《UCP500》規定,賣方發貨的()。
按FOB術語簽訂的合同,采用程租船運輸的大宗貨物,應在合同中具體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