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甲交公證遺囑,將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給兒子乙。后甲與丙結婚,生有一子丁。2008 年,甲立自書遺囑,指定前述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繼承。 2017 年甲去世。該房屋
A、應按公證遺囑由乙繼承A
遺囑的效力公證的遺囑最優先,兩份公證的遺囑,以最新的為準其他遺囑以時間最后者為準。另外房屋為婚前財產,結婚后不會主動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甲立遺囑的行為并沒有處分丙(后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該規定使用中的解釋方法是
甲與金科公司約定,甲委托金科公司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關信息,甲在與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報酬。后根據金科公司提供的信息,甲從創富公司借款 36 萬元并以其房產設定抵押,但一直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甲與金科公司之間的約定屬于合同法中的
下列選項中,甲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的是
甲將汽車以 15 萬元的價格賣給乙并交付,后甲從乙處借回汽車,并以 16 萬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同時變更了登記手續,但車仍由甲占有。乙得知后,要求甲、丙返還汽車,賠償損失。對此,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下列選項中,即可以由作為實行,也可以由不作為實行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