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同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關于上述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A項說法錯誤。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對于“不正當利益”需要法官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B項說法正確。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C項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是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的、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C項說法正確。另外,雖然通常情況下構成要件要素都是積極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的“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便是行賄罪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D項說法正確。綜上,本題正確答案是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