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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教唆 17 歲的肖某搶奪他人手機,肖某在搶奪得手后,為抗拒抓捕將追趕來的被害人打成重傷。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丁某構成搶奪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構成轉化型搶劫
C、對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D、丁某與肖某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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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我們首先分析一下B選項,肖某的本意是搶奪手機,但是在搶奪后為了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將被害人打傷。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就是搶劫罪,所以肖某構成轉化型搶劫。所以B是正確的。《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29條第二款就是所謂的教唆未遂。而本案中,肖某犯了丁某教唆的搶奪罪,盡管后來肖某的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也不影響丁某教唆的既遂。所以A是正確的。被教唆人肖某未滿18周歲,所以根據《刑法》第29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丁某教唆肖某的行為從中處罰。所以C是正確的。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為與共同的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丁某和肖某在搶奪行為中構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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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趙某與錢某原本是好友,趙某受錢某之托,為錢某保管一幅名畫(價值800萬元)達三年之久。某日,錢某來趙某家取畫時,趙某要求錢某支付10萬元保管費,錢某不同意。趙某突然起了殺意,為使名畫不被錢某取回進而據為己有,用花瓶猛砸錢某的頭部,錢某頭部受重傷后昏倒,不省人事,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剛好此時,趙某的朋友孫某來訪。趙某向孫某說“我攤上大事了”,要求孫某和自己一起將錢某的尸體埋在野外,孫某同意。

二人一起將錢某抬至汽車的后座,由趙某開車,孫某坐在錢某身邊。開車期間,趙某不斷地說“真不該一時沖動”,“悔之晚矣”。其間,孫某感覺錢某身體動了一下,仔細察看,發現錢某并沒有死。但是,孫某未將此事告訴趙某。到野外后,趙某一人挖坑并將錢某埋入地下(致錢某窒息身亡),孫某一直站在旁邊沒做什么,只是反復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

一個月后,孫某對趙某說:“你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你將那幅名畫給我,否則向公安機關揭發你的殺人罪行。”三日后,趙某將一幅贗品(價值8000元)交給孫某。孫某誤以為是真品,以60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李某發現自己購買了贗品,向公安機關告發孫某,導致案發。

問題:

1.關于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關于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主要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孫某對錢某的死亡構成何罪(說明理由)?是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幫助犯(從犯)?

4.孫某向趙某索要名畫的行為構成何罪(說明理由)?關于法定刑的適用與犯罪形態的認定,可能存在哪幾種觀點?

5.孫某將贗品出賣給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下列關于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敘述,不正確的是:()

甲欲槍殺仇人乙,但早有防備的乙當天穿著防彈背心,甲的子彈剛好打在防彈背心上,乙毫發無損。甲見狀一邊逃離現場,一邊氣呼呼地大聲說:“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彈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關于侵占罪的認定(不考慮數額),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齊某與馮某系夫妻,1999年從原籍甲市A區來到乙市,居住在乙市B區。2009年5月18日二人因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被判刑5年,齊某被關押在乙市C區,馮某被關押在乙市D區。2009年9月齊某擬向法院提起離婚,則應該向哪個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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